自从2021年9月9日,劳荣枝被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不少网友都纷纷表示支持判决结果并称“大快人心”,个别网友曾表示“不用二审了,应该直接枪毙她”。
2022年11月30日上午,劳荣枝案二审公开宣判。
时隔一年多,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今日上午对劳荣枝故意杀人、抢劫、绑架上诉一案进行二审公开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劳荣枝的死刑裁定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劳荣枝的上诉还有没有意义?
● 法院能否在一审判决后将劳荣枝“直接枪毙”?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至死刑执行完毕,需要花多长时间?
● 对于劳荣枝的上诉,二审法院是进行部分审查,还是全面审查?
● 在案件面前,审判与民意之间是何种关系?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刑法学科带头人石经海,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郑延谱、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教授王政勋、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讲师黄健在接受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记者采访时,就上述几个问题谈了谈自己的看法。
越是性命攸关,越需严谨慎重
个别网友认为,像劳荣枝这样的事关七条人命的杀人凶手,在一审判决过后应当将其“直接枪毙”,才能以最快速度实现正义。那么,法院能否这么做呢?
不能。郑延谱告诉记者,当二审法院收到劳荣枝的上诉状并确定启动二审程序后,会对劳荣枝的杀人行为进行综合评价,继而判断劳荣枝行为的“必杀性”。
2020年9月1日一审首次开庭,劳荣枝指认相关证据材料。
而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是剥夺他人生命的、最为严厉的刑罚。因此,当被告人被判处死刑,且一审、二审判决生效后,并不会被“直接枪毙”。死刑案件需要经过复核并核准,死刑判决才会发生法律效力——这就是死刑案件中特有的死刑复核程序。
在郑延谱看来,死刑复核是检验死刑判决准确性程度的一道“阀门”。“法院通过不断地审核及论证,在最大程度上保证死刑判决的准确性,保证死刑政策的严肃与谨慎、慎杀与少杀,从而提升案件质量,实现公平正义。”
黄健表示,死刑判决生效后至死刑执行完毕,这中间还需经过最高人民法院的核准、交付下级法院执行、通知同级检察院到场派员监督、在行刑前对罪犯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等程序。
对于二审法院多久能够获得死刑复核结果这一问题,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未明确规定。“所以,死刑复核期限在个案中难以预测,不同案件差别较大。少则不到一个月,如药家鑫案、赖小民案;多则可能几年,如王书金案的第一次死刑复核。”
但死刑被核准后多久才能真正执行死刑,这一时限有在刑事诉讼法第262条明确规定: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
此前的二审维持原判,上诉也不意味着“苟延残喘”
一年多后的今天,江西高院二审维持原判,仍判处劳荣枝死刑立即执行。对此,部分网友提出疑问,劳荣枝的上诉是否还有意义?上诉真的只意味着被告人得以“苟延残喘”,没有其他作用吗?
2021年9月9日,劳荣枝在法庭接受审判现场。
其实不然。上诉制度的设立,是为了更好地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以及最大程度地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王政勋认为,正是因为上诉制度的存在,使得增加了一道不同法院、不同法官的审判程序,那么“冤假错案”发生的几率就会相应减少,司法公正就更能得到保障。即使“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上级法院也是以法定形式确认了一审判决的正确性,有力保证了公正的实现。”
刑事上诉程序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判决的正当性与民众的可接受性。此外,黄健表示,上诉也能使被告人的上诉事实和上诉请求得到上级法院的全面审查,从而使她的合法权益得到进一步的保障。
二审程序是不拘泥于当事人上诉内容的全面审查
二审到底会在一审的基础上,审查些什么呢?针对网友的这一困惑,郑延谱表示,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二审法院开庭审理死刑上诉、抗诉案件时,合议庭应当在开庭前对案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不拘泥于当事人的上诉内容。因此,劳荣枝案也会被二审法院全面审查。
受害人殷某在铁笼中遇害的出租屋。
所谓“全面”,就包括了“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量刑是否适当,在诉讼过程中是否有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是否提出新的事实和证据,被告人的供诉和辩解、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和采纳情况等等。”王政勋解释道。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故意杀人、抢劫、绑架共同犯罪中,劳荣枝积极实施物色、诱骗、捆绑、看管、威胁被害人,踩点、取款、购买作案工具等行为,与法子英分工明确,相互配合,构成共犯,且独立性较强,作用明显。二人在长达四年的时间内辗转多地实施多起犯罪,无证据证明劳荣枝受到法子英精神控制和胁迫,劳荣枝在共同犯罪中亦起主要作用,应依法认定为主犯。
实际上,不是只有在作案现场直接实施杀人行为的,才算作主犯。石经海表示,如果法院调查清楚后发现,劳荣枝虽然没有在现场直接杀人,但仍然在杀人行为中起到了主要作用,那么同样算作是主犯。因此,二审法院在审查证据时也会注意查明,劳荣枝“到底是属于起到主要作用的实行犯,还是起次要作用的实行犯,还是起辅助作用的从犯。”这三种不同的地位和身份,将会影响定罪量刑的判断。
一审首次开庭时,劳荣枝在法庭进行自我辩护。
“劳荣枝的口供属于能够证明本案事实的直接证据,自然也会被二审法院重新审查。”黄健认为,劳荣枝之所以始终主张自己未参与任何杀人过程,主要是其以为法子英已“死无对证”,无其他证据对自己是否参与杀人过程的口供部分进行补强或反驳,“这也是劳荣枝及其辩护律师主张辩护意见的基础理由。”
但是,劳荣枝的口供并不是孤证,在法子英被执行死刑之前,他的口供、犯罪现场鉴定结论以及幸存的被害人陈述等诸多证据,都已被记录在案。
严格依法审判的同时,尊重民众追求公平正义的观念
对于审判与民意之间的关系问题,石经海认为,站在公民善良朴素认知的角度,对于杀害七条人命的凶手,民众希望对其处以极刑的心态是可以理解的,也是值得尊重的。“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角度来说,应当按照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判。”
“自古以来,民众受到传统文化的影响所形成的观念就是‘杀人偿命’。但判决应严格事实依据和法律准绳,应在法律规范的基础上对司法和民意进行合法性和合理性的判断,在行为定罪过程中更应谨慎把控。”郑延谱表示,民意与司法公正之间并非不可调和,它们可以形成良性互动。
在王政勋看来,民意体现了人民群众朴素的、基本的公平正义价值观念,这种观念应该得到尊重。“但刑事判决首先要实现罪刑相当,决定刑罚轻重的首要因素是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民意应在该前提下起到一定作用,而不能超出这个范围。”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以及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但这并不意味着法院的独断与封闭审判。”黄健谈道,尤其是在诸如劳荣枝案这类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中,审理法院更应在程序公开、裁判文书论证说理上做足工作、做好工作,以尊重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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