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9日上午,劳荣枝案在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法庭公开宣判 资料图据IC photo
备受关注的劳荣枝案二审将于11月30日上午开庭审理,红星新闻记者从案件相关的家属和江西高院处获悉,此次开庭将作出判决。
劳荣枝案历次开庭都备受关注。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曾在2021年9月作出一审判决,劳荣枝因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绑架罪被判处死刑,劳荣枝上诉。2022年8月,二审首次开庭期间,劳荣枝辩护人指出一审法院程序违法,劳荣枝是胁从犯,请求法院发回重审,公诉人则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不存在程序违法。江西高院未当庭宣判。
案件二审案情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引发了法律从业者的讨论。有律师认为一审判决合法合理。也有律师认为劳荣枝案是“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由于劳荣枝辩护人提出一审存在程序违法,认为此案应发回重审。为此,红星新闻记者采访了多名法律人士进行分析解读。
↑劳荣枝 图据央视
一审被判死刑
二审辩护人提出发回重审或改判
2021年9月9日上午,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劳荣枝故意杀人、抢劫、绑架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劳荣枝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绑架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劳荣枝对原审判决刑事部分不服,提出上诉。
2022年8月18日至20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劳荣枝涉嫌故意杀人、抢劫、绑架上诉一案。
根据红星新闻此前报道,二审首次开庭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劳荣枝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一审量刑是否过重等问题充分发表了意见。
同时,庭审对诸多细节展开辩论,包括对二人是否是情侣关系、法子英是否摧残控制劳荣枝、劳荣枝是否购买冰箱、写字条、是否参与捆绑被害人、合肥案被害人殷某为谁所杀、常州案自首还是坦白等细节问题进行讨论。
在犯罪事实认定上,控方认为,劳荣枝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绑架罪,她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一审判决适当,应维持原判。
辩方则认为,劳荣枝长期被法子英身体和精神上双重控制,也是受害者之一。故意杀人系法子英单独实施的行为,劳荣枝对被害人的死亡缺乏明知、没有合意,属从犯。
在审判程序上,辩方称一审判决在程序上多处不当,法律适用上也存在错误,量刑畸重,二审法院应该发回重审或者直接予以改判。而检方对此认为,一审法院并非增加罪名,而是变更罪名。一审判劳荣枝在南昌案和温州案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并无不当。听取控辩双方意见后,法庭宣布休庭,将择期宣判。
↑劳荣枝案在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 图据江西高院
据江西法院审判综合服务平台发布的信息,劳荣枝故意杀人案将于11月30日9点30分在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第四审判法庭开庭。红星新闻记者了解到,此次开庭将宣判。针对二审的再开庭,多位法律人士接受了红星新闻采访。有的律师认为案件可能会发回重审,有的认为维持一审判决可能性较大。
观点之一:二审可能发回重审
北京慕公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律硕士导师刘昌松律师综合媒体报道案件情况,向红星新闻记者分析,本案一审组成审判员3人的合议庭不合法,二审裁判结果可能是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他认为,劳荣枝案属于“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的”或称“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根据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应有陪审员参加,完全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不合法;根据人民陪审员法的规定,“可能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且社会影响重大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必须“由法官3人和人民陪审员4人组成7人合议庭进行。”
因此,在一审法庭中,只有3名法官参与合议庭,没有4名陪审员共同参与审判组织,是完全错误的。
劳荣枝的二审辩护律师提出多处一审程序违法之处,其中3人法官合议庭的审判组织不合法,可直接导致一审裁判归于无效。
在犯罪事实认定上,刘昌松律师认为法子英案判决和劳荣枝案一审判决存在矛盾之处。
在法子英案中,人是法子英杀的,没有证据证明劳荣枝参与杀人环节。而在劳荣枝案一审判决中,认定二人共同承担7条人命的刑事责任。这两份判决在认定事实方面存在严重矛盾,是法律所不允许的。若有新证据证明法子英案判决在认定事实上存在错误,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先行纠正,而不能无视生效判决的既判力,形成矛盾的判决。因此,刘昌松律师主张二审撤销原判,并且报请最高法院指定合肥中院重审劳荣枝案。
刘昌松律师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劳荣枝案的社会影响大,一审判决三个死刑合并执行一个死刑,这样的死刑案件应有最严格的程序要求,最严谨的证明要求,最全面的权利保障,绝不能为迎合舆论,一杀了之,而应经得住历史的检验。
观点之二:维持原判可能性较大
四川鼎尺律师事务所万淼焱律师在研读二审辩护书、综合媒体报道,并与同事分析后进行预测,二审判决会维持一审判决结果。
万淼焱律师结合法律解释、司法实践,梳理劳荣枝辩护人关于“程序违法”的辩护意见后认为,不存在辩护书中提出的“程序重大违法”情况。
万淼焱律师就程序方面的问题向红星新闻记者分析,劳荣枝一案虽然“社会关注度高”,但未涉及国计民生、社会稳定、公共利益,不属于“社会影响重大”案件所需要的7人合议庭程序,故以3人合议庭审理是合法的。
万淼焱律师认为,南昌中院对劳荣枝的罪名认定从“抢劫罪”变为“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未实际影响被告人的辩护权。而检察官助理出示、宣读证据,员额检察官完成质证和辩论环节,并不违反《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不应属于程序违法事由。
此外,万淼焱律师认为一审判决并未违反回避制度,法官助理、书记员等审判辅助人员不可能对案件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因此不能作为发回重审的理由。但若在文书制作上存在笔误,则应在二审裁判文书中纠正。关于应在合肥而非南昌进行审理的管辖地争议,万淼焱律师认为,本案劳荣枝在南昌犯抢劫罪系不可辩驳的事实,被告人的任一犯罪地均可作为管辖地。
根据以上关于程序方面的分析,万淼焱律师告诉红星新闻,她推测二审法院不会做出“发回重审”的判决。
↑劳荣枝案在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 图据江西高院
在此案中,从犯还是主犯的认定是分析劳荣枝定罪量刑的关键点。根据既有事实和司法解释,万淼焱律师认为劳荣枝不属于“胁从犯”,她推测二审江西高院会维持一审南昌中院的认定,即劳荣枝属于主犯。
此外,万淼焱律师针对南昌、合肥、温州、常州等案件的争议点逐一进行分析,她认为在南昌案、温州案中,劳荣枝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清晰,犯罪证据充分,二审法院会维持一审判决。
而在常州案和合肥案中,判决书存在漏洞,需在二审判决书中进行补充或说明。
在常州案中,判决书应重新判断是否采信被害人陈述;且对“连续犯”的解释无法自洽,需进行阐述;此外,需要说明劳荣枝对该案女性被害人是否构成抢劫罪;最后,因公安机关掌握的犯罪事实有限,应该认定劳荣枝在常州案中为自首。
在合肥案中,万淼焱认为,根据亲历者陈述和客观证据,可以认定殷某华由劳荣枝所杀害。但“一审判决书回避了合肥案的直接行凶者,需要进一步清楚论述,并在劳荣枝案审结后,由合肥中院对法子英的判决书依程序重审”。
万淼焱律师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劳荣枝是否另有隐情不得而知,她为何放弃安稳的教师生涯走向了犯罪道路也令人费解。
广和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张智然律师认为,虽然一审判决书的犯罪事实认定、庭审程序中存在诸多有待商榷之处,但是二审判决很有可能维持一审判决结果。
在案件实体部分,根据南昌案、温州案中的证人证言、法子英口供等证据,张智然律师倾向于对劳荣枝故意杀人的行为不予认定,而只认定劳荣枝绑架和抢劫的事实。
在常州案中,公诉机关和一审法院认为劳荣枝是“连续犯”,因此不受20年的追诉时效限制,张智然律师认为这一观点确有争议。
此外,关于本案的程序方面,劳荣枝的二审辩护律师提出了管辖权、合议庭的人数、回避权等方面的问题。张智然律师认为,这些程序问题恐怕很难在二审判决中得到全面解决。
张智然律师告诉红星新闻记者,本案的社会影响巨大,媒体报道频繁,公众几乎将劳荣枝视作“女魔头”。基于各种因素,他预测二审总体上维持一审死刑判决的可能性极大,“但是二审判决之后,劳荣枝还有最后一次求生的机会,那就是死刑复核程序。”不管结果如何,张智然律师希望劳荣枝案能够推动我国的法治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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