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企业逼人离职潜规则要打防并举

对企业逼人离职潜规则要打防并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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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网友爆料称其所在公司老板用各种方式逼迫一位同事离职。根据爆料,该公司老板想让其同事接手离职员工工作内容,本就处于高强度工作下的同事不愿意增加额外的工作负担,便拒绝了老板的要求。该老板为报复并逼该员工主动离职,遂作出上述一系列安排。记者近日采访发现,企业逼人离职的情况并不少见,其手段包括但不限于大幅降薪、调离岗位、变更工作地点、安排过重的工作任务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具体标准为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为此,一些企业为了规避法律风险,达到既解除或终止合同的实际目的,又不因此承受相应的赔偿责任,采取大幅降薪、调离岗位、变更工作地点、安排过重的工作任务等做法日益普遍,成为劳动者维权的新课题。

这种类似于“盘外招”的做法相当隐蔽,也给劳动者维权带来了极大挑战。比如一些员工原本在岗位上干得称心如意,也能取得不错的成绩,然后用人单位为了逼劳动者主动离开,就会将其调离现在的岗位,让劳动者去做一些无关紧要甚至与原来的工作完全不同的事,将之晾起来,让其自己觉得继续干下去没有意思,主动申请离职。对此,有人将用人单位逼人离职的套路进行了梳理,包括选定目标人群、给其增加工作量、调整岗位、大幅降薪、否定能力和制造孤立和矛盾等。

主动离开就不会承担相应的赠偿,而且从不断恶化其工作环境入手,也面临着取证难、调查难和处置难的困境。从一些样本调查看,对于遭受被企业逼走的劳动者,真正采取维权的比例极低,最后维权成功的更是少之又少。由于付出成本与预期差异极大,使得企业逼迫员工离职现象频发,甚至成为一些不良企业靠此谋利的手段,跟“白嫖试用期员工”一样,既是对劳动权益的粗暴伤害,也是对法律规定的极大漠视。在扰乱用人市场秩序的同时,也会消损法治信任

我国目前的劳动法律法规中缺少对企业逼人离职行为的规制手段,对其一些暗箱操作的手法,也难以进行明确的界定和清晰的定性。尽管从维权路径上讲,劳动者可以通过协调、仲裁、投诉和起诉的渠道来保护自己的权益。不过漫长的维权之路往往令人心力憔悴。对此,除了要提高劳动者维权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具有“眼中揉不得沙子”的决定和勇气,还需要在强化“内生动力”的同时,发挥外部辅助力量的作用,形成打防一体的治理格局。

劳动者是自身权益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因而应有较强的权利意识和法制观念,具备如何获取证、如何维权的基本能力。对此劳动者要学习和掌握更多的法律知识,学会在日常收集和保管证据,员工之间要互相帮助“抱团作战”,发挥集体智慧和力量,形成“一人受害,众人声援”的格局。与此同时,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指导企业建好工会组织,发挥工会在维权中的主力军作用,平衡劳资双方博弈的力量。在此基础上,相关的救济渠道和干预机制,要建立快速反应和果断处置的机制,如同农民工工资一样建立维权“绿色通道”,降低维权的成本和难度,以不断增加的成功率激活主动维权的积极性,对企业逼人离职的冲动进行最大化遏制,如此企业逼人离职乱象才会得以控治。

最后,针对用人单位挤兑离职的潜规则缺乏有效规制的短板,完善现行法的制度,例如引入用人单位消除敌意环境以及围攻的义务规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等新规定,如此就能实现预防为主、标本兼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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