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保真”的司法拍卖,于法于情都不应再有

“不保真”的司法拍卖,于法于情都不应再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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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司法拍卖逐渐走入大家的生活,人们可以用比较中意的价格拍到一套房、一辆车、一组家具,甚至是一瓶酒。据报道,11月11日-12日,安徽马鞍山市某区法院通过司法拍卖平台公开拍卖了一批酒品,起拍价均为1元,其中包括“五粮液”“茅台”“轩尼诗”“马爹利”等品牌。其中,一瓶生产日期为1987年的52度“五粮液”经过62轮出价,最终以8001元成交,是这批酒品中成交价最贵的一瓶。在该法院发布的标的物介绍里,“本院对标的物质量及真假不做保证”的说明引发热议。

法院称对标的物质量及真假不做保证 澎湃新闻

法院拍卖查扣酒品不保真的情况并非个案。2016年,安徽省某市纪委也曾因拍卖不保真的酒品引发质疑,最终终止拍卖。今年6月,江西省九江市某区法院处置涉刑财产时拍卖了一批“安徽缘酒”,特别提醒,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法院不承担标的物的瑕疵保证责任,参加竞买的竞买人视为对标的现状及瑕疵充分了解和确认,责任自负。

竞拍者通过司法拍卖竞得商品,看中的不只是相关标的物的性价比,更在乎的是标的物的拍卖平台。相比起市场中的一般卖家,司法拍卖平台具有更高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对于这些拍卖的商品,竞拍者更有信任感。竞拍者通过正规的司法拍卖竞得商品,拿到的却是“不保真”“后果自负”的赝品、瑕疵品,难免让人寒心。

从法律上讲,不是“提过醒”,拍卖方就可以免责了。尽管《拍卖法》明确规定,“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真伪或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但委托人有没有“向拍卖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拍卖方有没有“向竞买人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如果这些法律规定的前置条件都未能落实,后续的“不保真”说明,就失去了免责的实际效力。

不仅如此,未经鉴定的拍卖物若存在质量问题,很容易留下安全隐患,而问题产品若是流向市场,还可能引发新的司法纠纷。不合格的产品公然拍卖,不仅违反了《拍卖法》,也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等法律规定。根据财政部《罚没财物管理办法》规定,对于拍卖的罚没物品,国家有强制安全标准或者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应当委托符合有关规定资格条件的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检验检测,不符合安全、卫生、质量或者动植物检疫标准的,不得进行公开拍卖。

司法拍卖也是践行法治精神的一个窗口,有关法院“不保真”的司法拍卖,需要做出更合理、妥帖的法治选择。相关法院有必要秉持法律精神,坚持以人为本,检视“不保真”司法拍卖,不能只是通过平台把东西卖出去了就算完成法定职责任务,把风险隐患留给竞拍者。

(原题为《“不保真”的司法拍卖,于法于情都不应再有》 作者 刘婷婷 来源 光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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