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接受案件当事人的委托,作为代理人参加诉讼,是律师的业务之一,也是律师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一种主要方式。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当事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同胞兄弟姐妹为其近亲属。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工会、商会、妇联、残联、文联、消费者协会等,这些社会团体一般都专门设有法律事务部,对其成员承担着某种保护责任。
社会团体推荐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社会团体属于依法登记设立或者依法免予登记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
(2)被代理人属于该社会团体的成员,或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一方住所地位于该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
(3)代理事务属于该社会团体章程载明的业务范围;
(4)被推荐的公民是该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或者与该社会团体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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