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
公弼,夷简子,其治成都,治尚宽,人嫌其少威断。适有营卒犯法,当杖,扞(hàn)不受,曰:“宁以剑死。”公弼曰:“杖者国法,剑者自请。”为杖而后斩之,军府肃然。
张咏在崇(chóng)阳,一吏自库中出,视其鬓旁下有一钱,诘之,乃库中钱也。咏命杖之,吏勃然曰:“一钱何足道,乃杖我耶?尔能杖我,不能斩我也!”咏笔判云:“一日一钱,千日千钱,绳锯木断,水滴石穿。”自仗剑下阶斩其首。申府自劾。崇阳人至今传之。
咏知益州时,尝有小吏忤(wǔ)咏,咏械其颈,吏恚(huì)曰:“枷即易,脱即难。”咏曰:“脱亦何难?”即就枷斩之,吏俱悚惧。
[冯评]
若无此等胆决,强横小人,何所不至?
贼有杀耕牛逃亡者,公许自首。拘其母,十日不出,释之;再拘其妻,一宿而来。公断曰:“拘母十夜,留妻一宿,倚门之望何疏?结发之情何厚?”就市斩之。于是首身者继至,并遣归业。
[冯评]
袁了凡曰:“宋世驭(yù)守令之宽,每以格外行事,法外杀人。故不肖者或纵其恶,而豪杰亦往往得借以行其志。今守令之权渐消,自笞十至杖百仅得专决,而徒一年以上,必申请待报,往返详驳,经旬累月。于是文案益繁,而狴(bì)犴(àn)之淹系者亦多矣!”
子犹曰:“自雕虫取士,资格困人,原未尝搜豪杰而汰不肖,安得不轻其权乎?吾于是益思汉治之善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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