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广州日报》11月6日报道,广东汕头的小陈年幼时父母便离婚,她跟随母亲生活,母亲病故后多年来一直由外祖母抚养,生活费、教育费大部分也都由外祖母支付。因“带孙费”意见不一,外祖母和小陈父亲闹上法院讨说法。近日,外祖母的诉求最终获得法院支持。
父母向子女索要“带孙费”,此案并非首例。在小陈父亲看来,小陈多年来一直由其外祖母自愿抚养,因此自己不应该出“带孙费”。而小陈的外祖母,无论是出于对丧母外孙女的怜惜,还是出于让小陈陪伴自己一同生活的考虑,一直承担着外孙女的主要照料职责并承担相关费用,但这些都是从亲情层面去考量的,而不是从法律层面去判断的。
在当下社会,父母帮子女看孙是家庭代际帮助之间的常见情形,在传统观念里,老人不仅要带孙,还要自掏腰包养孙,一些老人心甘情愿,一些年轻人视为理所当然。某种程度上,这甚至成了一种“带孙潜规则”。代际之间互相帮助、付出劳动和钱财,体现了一种家庭和谐,但这并不意味着天经地义和理所应当。
近年来,有关“带孙费”的纠纷不时涌现,有的甚至两代人对簿公堂。从相关法院的判决来说,有些法律规定确实是需要强调和重申的。比如,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只有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才有抚养义务;老人带孙子实质是属于民法典规定的无因管理行为,相关管理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也就是说,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在父母有抚养能力的情况下,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对自己的孙辈并没有法定抚养教育义务,其因照管未成年孙子女产生的生活费、教育费等必要支出,有权向其父母主张返还。现实中类似案件的增多,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老人权利意识的觉醒和法治观念的进步。
老人心甘情愿、不计报酬地帮忙带孙辈,是对晚辈的帮衬,也是对子女经济、情感上的支持,但并不是法定义务。法院及时定分止争,有利于明晰祖父母协助抚养行为的法律性质,也有利于规范、引领社会主体的行为。
当然,每个家庭的具体情况不同,我们并不希望更多的家庭因为“带孙费”对簿公堂,而是期待随着相关法律条款和精神的普及,随着一些司法审判传递出的态度和取向,能够有越来越多的家庭自主处理好相关问题,能够有越来越多的公众厘清父母与子女、义务与权利、亲情与责任之间的界线。这对于弘扬法治、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来说也有积极意义。
(原题为《老人向子女索要“带孙费”,该支持吗?》 作者 斯涵涵 来源 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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