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与合伙关系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可做如下区分:
1、民间借贷是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及公民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民间借贷合同是实践性不要式合同。
(1)借贷双方是否形成借贷关系取决于双方的书面或口头协议,只要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协议有效。
(2)借贷关系的成立以实际支付为前提。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3)民间借贷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利息的支付以双方约定为主,一年期的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
2、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或者法人组织之间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民事法律关系。
(1)合伙协议是合伙得以成立的法律基础,是调整合伙关系、规范合伙人相互间权利义务、处理合伙纠纷的基本法律依据。
(2)合伙需全体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出资是合伙人的基本义务,也是其取得合伙人资格的前提。合伙出资的方式多样,包括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和知识产权及劳务等,只要合伙人认可即可。
(3)合伙人需要共负盈亏,共担风险,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对内可以约定对外承担责任的比例,但对外不具有约束力。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合伙企业法》第十七条,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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