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顾近年来以唐代作为历史背景的探案类影视作品,剧中主角虽然都在做着相似的工作——查案、抓人、审案、判案,但作为案件参与者的主角却大多来自不同的官方机构。
靖安司、大理寺、金吾卫、御史台……主角们五花八门的来历和高度重合的职能范围让人不禁发出疑问:在唐代,一桩案件从查案到最终审判,究竟需要哪些机构参与其中?这些机构间又有怎样的关系?
查案与抓捕:一方有案,多方出动
一桩案件发生后,如果凶手未定,首要任务便是查案和抓捕嫌犯。
杜佑《通典》中记载:“尉:汉诸县皆有。后汉令、长、国相亦皆有尉。大县二人,小县一人,主盗贼,案察奸宄。”
自汉代起,在县一级的行政区划中,县尉即为主管治安、抓捕盗贼、追查奸邪的官员。从汉至唐的数百年间,县尉的职权范围和名称虽时有变动,但在有唐一代,县尉掌查案追捕之权已成为定式,“捕贼官”也因此成为县尉的别称。通常来说,一县之内,查案和抓人只需要本县县尉及其下属小吏的参与。不过,如果遇到嫌犯逃跑至其他县的情况,则需和其他县联合办案;而当案情复杂、县尉无法处理时,则常常需要更高一级的机构介入,这种情况下,往往是“一方有案,多方出动”。
《通典》:“司法参军:两汉有决曹贼曹掾,主刑法……大唐掌律令、定罪、贼盗、赃赎。”
在唐代,司法参军是州府一级的官员,凡州府内的缉捕、定罪、赃赎都由其负责,可谓集查、捕、审、判、罚权于一身,任职者需对案件处理的各个环节精准把控,方可做到明察秋毫,判罚合理。
我国第一部典制体通史——《通典》的作者杜佑,早年在与韦元甫谈论疑难案件时,对答如流且一语中的,因而受到时任润州刺史的韦元甫举荐,出任司法参军。由此可见,查案判案的能力对司法参军一职极为重要。
相比起地方,唐代长安城在开展缉捕工作时,“多方出动”的特征就更为明显,毕竟长安不仅仅是长安,它更是天子脚下的国都。
开元元年(713)京兆府设立以后,长安城日常的治安管理就由京兆府的司法参军和其下辖的22个县的县尉共同负责。京城发生案件时,往往是由就近的武侯上报县尉或司法参军,随即开始查案、抓捕。与此同时,长安城的治安维护还有左右金吾卫参与其中。
《旧唐书》:“左右金吾卫之职,掌宫中及京城昼夜巡警之法,以执御非违。”
左右金吾卫属于唐十六卫中的两卫,负责宫中和京城的巡警,维护皇城内的治安。左右金吾卫各有大将军一员,将军两员,翊府、翊卫、同轨等五十府的彍骑卫士也均归属左右金吾卫统领。
尽管查案和抓捕逃犯并不在金吾卫的职责范围内,但前文所提到的武侯即是受金吾卫统领,并且出于保证天子安全和维护京畿治安的需要,在京城发生要案需要缉捕要犯时,金吾卫往往也在其中出力。
《太平广记》中记载了这样一个故事:唐天授年间,一个叫刘诫之的人说话口无遮拦,常常恐吓他人,勒索财物。有一天,他向京兆府万年县的县尉常彦玮勒索一百千钱,常彦玮气得状告刘诫之。皇帝听闻后,便让常彦玮把刘诫之带到家里,提前派两名使者坐在厅后偷听。谈话间,常彦玮故意引诱刘诫之谈论国家大事,刘诫之说话口无遮拦,果然惹得皇帝大怒,即刻派金吾卫捉拿刘诫之,亲自审问。最后刘诫之被腰斩,而常彦玮被授御史。
从这段记载可以看出,金吾卫的职能不限于单纯的巡防,更多是按照天子意志,抓捕、查案甚至是击杀忤逆者都可能成为其任务的一部分。
总而言之,一个案件是由县尉独自侦办还是多方联办,需要视案件的复杂程度而定。此外,在案件的侦查过程中,底层小吏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他们往往是最先发现案情的人,并且在查案和抓捕的过程中来回奔走,冲在前线。
审讯与判决:“天下刑狱,须大理正断”
在前期的查案、抓捕工作结束后,嫌犯被送往监狱,由主管审讯和判决的机构负责案件的后续处理。
《旧唐书》载:“大理寺:卿一员,少卿二员。卿之职,掌邦国折狱详刑之事。少卿为之二。凡犯至流死,皆详而质之,以申刑部;仍于中书门下详覆。”在唐代,大理寺主理全国的刑狱审判,与刑部和御史台同为中央三大司法机关。
大理寺所需处理的案件极多,因而案件积压十分严重。广为人知的大唐神探狄仁杰,在初任京官时,就是凭借短时间内判决了大量积压案件而崭露头角。
《旧唐书》载:“仁杰,仪凤中为大理丞,周岁断滞狱一万七千人,无冤诉者。”
狄仁杰在大理寺时,一年之内处理了涉及一万七千人的案件,且没有人因冤屈而上诉,可见其审案判案之能力极强。但沉疴难愈,一个狄仁杰无法根治行政效率低下的顽疾,更何况因为出色的表现,他仅在大理寺任职一年,便被调往了御史台。
大理寺的案件虽多,不过,并非全国各地所有的案件审理都由大理寺负责。
唐律中规定有笞、杖、徒、流、死五刑。按律,凡杖刑以下的案件,由当地的县官审理判决,徒刑以上的案件须上报州府一级二审,再由州府报大理寺三审。
在遇到判罚严重至流刑或死刑的重案要案时,大理寺的判决需上报刑部,由中书门下复审。如果刑部的复审结果与大理寺的判决出现分歧,则案件返回大理寺重断,双方之间可以反复往来。如果案件最终还是无法决断,双方可以分别上书皇帝,由皇帝裁决。
《旧唐书》:“侍御史四员……凡三司理事,则与给事中、中书舍人、更直直于朝堂受表。”
这段记载中所提到的“三司理事”是唐代常规性的司法审判活动。御史台侍御史、中书省中书舍人和门下省给事中组成的常设司法机关——“三司”,每日在朝堂轮流值班,接受状词,处理冤滞的案件。由御史台、中书省和门下省共同组成的“三司”并不是直接参与案件审理,其受理的主要是审判过后产生的冤诉,是直接对皇帝负责的诉讼机构。
《旧唐书》:“若三司所按而非其长官,则与刑部郎中员外、大理司直评事往讯之。”
此处的“三司”与上文所谈及的“三司”大有不同。高宗、武后时期,出现了由刑部、大理寺和御史台组成的负责审理重大案件的新三司,其审理案件的活动被称为“三司推事”。新三司最初没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往往是受诏审案判决。但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三司会审逐渐成为惯例,进一步加强了刑部、大理寺、御史台三司之间的互相监督和相互牵制,从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唐代司法审判的严肃与公正。
监察与介入:凝视全程的御史台
《旧唐书》载:“御史台:大夫一员,中丞二员。大夫、中丞之职,掌持邦国刑宪典章,以肃正朝廷……侍御史四员,掌纠举白料,推鞠狱讼……监察御史十员。监察掌分察巡按郡县、屯田、铸钱、岭南选补、知太府、司农出纳,监决囚徒。”
安史之乱爆发前,御史台作为唐代中央最高的监察机构,既掌握着京畿百官的监察权,又有派遣监察御史监察地方的权力。因而无论在地方还是中央,一桩案件从缉捕到最终审判都会受到来自御史台的监察甚至是直接介入。
长庆元年(821),御史中丞牛僧孺上奏:
“天下刑狱,苦于淹滞。请立程限。大事,大理寺限三十五日详断毕,申刑部,限三十日闻奏;中事,大理寺三十日,刑部二十五日;小事,大理寺二十五日,刑部二十日。”
身为御史中丞,牛僧孺针对大理寺案件积压、效率低下的情况进行了呈报,并提出分级设定办案时限的设想,希望以此敦促大理寺尽快办案,减少案件淹滞带来的弊端。
而上文谈及的“三司推事”,即御史台直接介入案件审查的一种形式。一个典型的案例是至德二年(757),时任左拾遗的杜甫因替房琯求情,惹怒了唐肃宗,于是肃宗下令,让御史大夫崔光远和刑部尚书颜真卿共同审讯杜甫。由此可见,御史台作为天子监察天下行政的眼睛,其官员往往是带着来自天子或中央的委任参与到案件中,尽管没有实权,但因其特殊的身份,无论是地方官还是京官,在处理案件时都需考虑御史台的态度和意见。
安史之乱后,中央对于地方的控制逐渐弱化,由中央派出的监察御史逐渐为地方自己的监察官代替,御史台也较少参与进地方案件的监察中。但对于发生在京城的案件,御史台仍然具有最高的监察权,始终凝视着办案的每一个过程。
在唐代政治下,一桩案件需要经历追查、抓捕、审案、判决以及隐藏在背后的监察等过程。在案件的不同阶段,案件的主导权在侦查、司法和监察这三种行政权力中不断轮转,县尉、司法参军、金吾卫、大理寺、刑部、御史台等权力机构依次或同时参与其中,共同构成了唐代层层相套、相互牵制的办案模式。唐代在侦查、司法和监察三种权力上虽然做了大体的划分,但在实际办案过程中,权力行使的独立性并不能完全得到保证,越权、共权、迫于局势的相互妥协等情况时常发生。
可以说,一桩案件背后,牵动的往往是整个大唐政局。
参考文献:
[1](后晋)刘昫:旧唐书,中华书局编辑部点校.
[2] (唐)杜佑:通典,王文锦等点校,.
[3] (宋)李昉等编:太平广记,中华书局出版。
[4] 陈玺:唐代司法“三司”制度考论,《云南大学学报》.
[5]杨春蓉:论唐代中央对疑案、要案的审理,《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
[6]张雨:大理寺与唐代司法政务运行机制转型,《中国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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