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部分 建设工程质量控制(1~2点

第三部分 建设工程质量控制(1~2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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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部分 建设工程质量控制
 1.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
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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