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法2022修正_第十八章公示催告程序

民诉法2022修正_第十八章公示催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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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2修正)


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八章    公示催告程序


第二百二十五条    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


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


第二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


第二百二十七条    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应当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第二百二十八条    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


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


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百二十九条    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第二百三十条    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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