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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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四章

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若使民常畏死,而为奇者,吾得执而杀之,孰敢。

林氏曰:此章言人之分别善恶,自为好恶,至於泰甚者,皆非知道也,故以世之用刑者喻之,言用刑者不过以死惧其民,而民何常畏死,使民果有畏死之心,则为奇邪者吾执而刑之,则自此人皆不敢为矣,故曰吾得执而杀之,孰敢。今奇邪者未尝不杀,而民犯者日众,则民何尝畏死哉。○吴氏曰:奇,不正也,使民常有畏死之心,而奇邪为恶之人,吾得以执而杀之,则人人知畏,孰敢为恶,然虽杀恶人,而人之敢为恶者不止,则是民愚不知畏死,虽为恶者必遭刑杀,彼亦无所惧。上之人奈何以死惧之,而轻易杀人乎。○河上公曰:老子伤时王不先道德化民,而先刑罚。

常有司杀者,夫代司杀者杀,是谓代大匠斲,希有不伤其手矣。

林氏曰:杀者造物也,天地之间为善为恶,常有造物者司生杀之权,其可杀者造物自杀之,故曰常有司杀者。为国而切切於用刑,是代造物者司杀也。以我之拙工而代大匠斲削,则鲜有不伤其手者,此借喻之中又借喻也。此章亦因当时嗜杀,故有此言,其意亦岂尽废刑哉。天讨有罪,只容无心可也。○吴氏曰:不以杀人惧其民,则为恶之人可不杀乎。曰有司杀者在,司杀者天也,惟天能杀人,惟大匠能斲木,人而欲代天杀人,犹非匠而欲代匠斲木也。代匠者其手必多有伤,以譬代杀者,其身必有害也。盖不有人祸,必有天刑。○何氏曰:夫刑威虽一人之权,而非一己之所得私,常有司其刑杀者,人主政不欲以己代之,孰为司杀之司?上有司於冥冥之中者,天讨有罪,五刑五用是也。下有司於昭昭之中者,《书》曰:士制百姓于刑之中是也。人主中持其柄,折民惟刑,有不得已者,则奉天宪,付有司,以示平民之治,曰百姓自有罪尔,自有罪,予一人何心焉,杀人者天也,士也,非我也,人谁得而怨其上者。此而不行,乃拂天之理,倚官之刑,认作威为己事,是犹大匠宜斲,彼袖手旁观,而吾血指汗颜以代之,岂不伤哉。人主以天人之心为心,欲善而民善矣,焉用杀。有君如此,则天下迁善远罪,皆乐其生而重其死,导迎和气之大者,此圣人言外之意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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