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日,武汉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承诺可开工”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旨在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在前期我市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告知承诺制”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在我市工程建设领域推行“承诺可开工”制度。
适用于本市各类开发区、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产业功能区内的工业项目,城市重点功能区内的公共建筑项目,以及重点招商的产业项目(以下统称“工程建设项目”),经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长江新区管委会,下同)确定的牵头单位(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者区行政审批局)组织研究认为符合相关条件,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承诺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可适用“承诺可开工”制度。
《意见》中“承诺可开工”项目是指对符合相关条件的工程建设项目,由相关主管部门和单位根据建设单位申请,确定项目综合要求清单,建设单位根据综合要求清单开展前期工作,在作出书面承诺并提交报建资料后,相关主管部门和单位不再对项目资料进行实质性审查,直接作出审批决定,实现“多证齐发”。
适用“承诺可开工”制度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落地符合相关规划、产业政策、生态环保和安全要求;
2.土地权属清晰,征收补偿安置落实到位;
3.建设单位自愿履行承诺,信用记录良好。
《意见》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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