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速递】五分钟get最高法人身安全保护令新规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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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个规定,无疑是解决了司法实践中人身安全保护令签发门槛高、法官对“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把握不准,申请证据不足的问题。

其实从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以来,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就依法建立了,但是在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具体执行中,相关部门职责不清晰等问题影响了制度作用的有效发挥。所以在今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会同全国妇联、公安部等六部委联合出台了《关于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从贯彻实施制度的角度,对于各部门具体职责、协助执行义务等各方面作出了规定,对于社会层面去保障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落地起到了规范和指导作用。但是这些还不够,这个人身保护令新规,从司法实践的角度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更好的保障。咱们来一起看一下。

首先,对于家庭暴力的定义,进行了扩大解释,除了反家庭暴力法规定的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或精神侵害行为之外,以冻饿或者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方式实施的身体或者精神侵害行为,也属于“家庭暴力”。而且,除了家庭成员之间的家庭暴力之外,共同生活的儿媳、女婿、公婆、岳父母以及其他有监护、扶养、寄养等关系的人之间的家庭暴力也受法律制裁。

第二,只要是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就可以直接去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需要以提起离婚等民事诉讼为前提条件。    

第三点,也是这次新规非常值得称赞的一条。就是关于证据。一方面,当事人对因为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是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这就给了申请人在调查取证方面的保护。另一方面,举证难度大大降低了。只要是法院根据证据认为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事实存在较大可能性的就可以签发人身保护令,不需要达到“高度可能性”,这就首先降低了举证的难度。另外,“证据”除了我们常见的当事人陈述,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笔录、出警记录、有关机构的投诉、反映或者求助的记录、医院的诊断证明,或者被申请人写的保证书之外,记录家庭暴力发生或者解决过程等的视听资料,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或者其近亲属之间的电话录音、短信、即时通讯信息、电子邮件、未成年子女提供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这些都可以作为家暴的证据使用。这就扩大了证据的范围,让证明家暴的存在变得更容易操作。

第四点,我们需要注意的是,被申请人对于法院的询问没有发表意见,或者被申请人表示家暴中申请人有过错,是不影响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

  第五,离婚案件中,判决不准离婚或者调解和好后,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实施家庭暴力的,申请人可以以存在“新情况、新理由”诉讼离婚。

最后,也是我们最关心的一点,人身保护令的强制性,反家暴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新规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可能会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处理。                    ,                                                            

我想,人身安全保护令,是法律给与家庭生活中道德底线的一种强制力保护,为的,是引导文明家风,倡导和谐家庭。家是社会最小的单元,也是社会稳定最基本的单元。一纸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但是要禁止家庭暴力行为,更是从法律层面去保护家庭关系。家和万事兴,善待最亲密的家人,种下爱的种子,会长出能够为我们遮蔽烈日的树荫,筑起爱的防波堤,会给我们一湾安全的避风港。

但若树枝干枯不再遮阴,若堤坝失修不再避风,也请拿起法律的武器,勇敢的对家庭暴力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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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 涉外法治沙龙

    及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