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2022年)第二章(第27—38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2022年)第二章(第27—3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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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开展安全风险分级管控:

(一)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特点,制定安全风险辨识程序和方法,全面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和评估;

(二)对辨识出的安全风险进行分类梳理,确定安全风险等级;

(三)从制度、技术、应急等方面,对安全风险进行有效管控;

(四)建立安全风险公告制度,告知从业人员安全风险基本情况和防范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使用本市安全风险分级管控系统,如实填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情况。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编制本行业、领域安全风险辨识评估标准,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责任、实现有效管控,加强新兴行业、领域以及使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等的安全风险辨识。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关于危险作业管理的规定,以及有关操作规程和安全措施。

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悬吊、挖掘、油罐清洗、建设工程拆除、高处作业、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有限空间作业等,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定作业方案,按照本单位内部批准权限审批;
(二)安排负责现场管理的专门人员,确认现场作业条件、作业人员的上岗资质、身体状况符合安全作业要求;
(三)落实安全交底和技术交底,向作业人员详细说明作业内容、主要危险因素、作业安全要求和应急措施等内容;
(四)配备与现场作业活动相适应的劳动防护用品,以及相应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装备;
(五)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停止作业或者撤出作业人员。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的,应当遵守有关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管理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并进行经常性检查和维护,确保安全、牢固;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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