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 的 本分 是 纳 赋 和 力 役, 明 太祖 告诉 他的 百姓 说:“ 为 吾 民 者 当 知 其 分。 田赋 力 役 出 以供 上 者 乃 其 分 也。 能 安 其 分则 保 其父 母 妻子, 家 昌 身 裕, 为 仁义 忠孝 之 民, 刑罚 何 由 及 哉。” 赋役 都以 黄册 为准, 册 有 丁 有 田, 丁 有 役, 田 有 租, 租 曰 夏 税, 曰 秋粮, 凡 二等。 丁 曰 成 丁, 曰 未成 丁, 凡 二等。 民 始 生 籍 其名 曰 不成 丁, 年 十六 曰 成 丁, 成 丁 而 役, 六十 而 免。 役 曰 里 甲, 曰 均 徭, 曰 杂 泛, 凡 三等。 以 户 计 曰 甲 役, 以 丁 计 曰 徭役, 上 命 非 时 曰 杂役, 皆 有力 役, 有 雇役, 田租 大略 以 米 麦 为主, 而 丝 绢 与 钞 次之。 要 农民 安于 本分, 使 永远 不能 离开 其所 耕种 的 土地, 除 有 黄册 登记 土地 户口 外, 并 设 路引 的 制度, 百里 内 许 农民 自由 通行, 百 里外 即 须 验 引:“ 凡 军民 等 往来 但 出 百里 者, 即 验 文 引。” 天下 要冲 去处 设立 巡检 司, 专 一盘 诘 无 引 面生 可疑 之人。 军民 无文 引 必须 擒拿 送 官, 仍 许 诸 人首 告, 得 实 者 赏, 纵容 者 同 罪。 此 制 在 洪 武 初年 即已 施行: 洪 武 六年( 1373) 七月 癸亥, 常州 府 吕 城 巡检 司 盘 获 民 无 路引 者 送 法 司 论罪。 问 之, 其人 以 祖母 病 笃, 远 出 求医 急, 故 无 验。 上 闻 之 曰:“ 此 人情 可 矜, 勿 罪。” 释 之。
于是 农民 永远 被 禁 乡里, 只好 硬着头皮 为 国家 尽 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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