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3 就地正法制与玉贤判案

56-3 就地正法制与玉贤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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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古代自隋代以降,主要的五种刑罚,由轻到重分别为笞、杖、徒、流、死清代的州县官员包括知府,只能对笞、杖以下的案件进行全权判决,总督巡抚对徒刑案件有判决权,刑部对流刑案件有判决权,死刑案件经过刑部之后,还要通过秋审,最终要皇帝亲自勾决,如果皇帝没勾,那就变成斩监候,继续关着,等明年秋审再提上去。

地方官员对于自己不能全权判决的案件,在审理之后可以给出自己的意见,叫做定拟,然后将案卷转呈上级部门,这样层层上报,层层复审,这叫做审转复核制度


《大清律例·刑律·贼盗·强盗》:“凡强盗已行得财者,不分首从,皆斩。”


盗案向来很难办,所以讳盗诬良由来已久,是清代地方官场处理盗案的常见操作,并非毓贤的创举。《清代的案与刑》(郑小悠著)里,作者讲了九件清代大案,其中有三件都是讳盗诬良的案子。


道光咸丰以后,各地起义蜂起,战乱迭兴,1853年,由于太平天国运动引发的统治危机,清政府将“就地正法”推行于治盗匪,允许地方官员先斩后奏,及时排除可能威胁其统治的隐患,这就是当时部分取代审转复核制度的“就地正法制”。就地正法制本来是一种针对特殊情况的权益之法,但由于地方督抚的强势,使得就地正法制在此后长期存在,直到辛亥革命仍未能革除。


根据《清政府镇压太平天国档案》的记录,从道光三十年(1850年)到同治五年(1866年)十七年间,就地正法的处决人数达十万余人。再看一下对照数据,根据《清实录》,从乾隆元年(1736年)到乾隆二十三年(1758年),处决的人犯一共是六千多人。当然,乾隆前期刑罚过宽,他自己后期也进行了矫正。但相比之下,就地正法的处刑人数仍然触目惊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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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 自在山林

    冤案很难被改判、纠正,如果你在网上搜一下,就会明白很多事情。文中一些话,恍然间让人搞不清楚是哪个历史时期,是古代,是现代?

  • 往音

    特意买了这本书,一起读一起看

  • wyylxd

    喜欢你的声音

  • 译只鱼

    想穿越回大清的先听听这集广播再说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