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八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以土地复垦费为基数处以罚款的,土地复垦费的数额应当综合考虑损毁前的土地类型、实际损毁面积、损毁程度、复垦标准、复垦用途和完成复垦任务所需的工程量等因素确定。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将未利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关于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法定权限、程序,擅自批准或者修改国土空间规划的;
(二)违反法定权限、程序或者不按照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批准土地使用的;
(三)违反规定占用耕地开展绿化造林、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挖田造湖造景等活动,或者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扩大自然保护地的;
(四)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土地征收的;
(五)违法减免土地有偿使用费等土地费用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八章 附则第七十一条本条例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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