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 贪官污吏, 用 严刑 惩治。 洪 武 二年 二月 元 璋 告 谕 群臣 说:“ 尝 思 昔 在 民间 时, 见 州县 官吏 多 不恤 民, 往往 贪财好色, 饮酒 废 事, 凡 民 疾苦, 视之 漠然, 心实 恨之。 故 今 严 法禁, 但 遇 官吏 贪污 蠹 害 吾 民 者, 罪 之不 恕。” 四年 十一月 立法 凡 官吏 犯 赃 罪 的 不 赦。 下决心 肃清 贪污, 说:“ 此 弊 不 革, 欲 成 善 政, 终 不 可得。” 二十五 年 又 编《 醒 贪 简要 录》, 颁布 中外。 官吏 贪赃 到 钞 六十 两 以上 的 枭首 示众, 仍 处以 剥皮 之 刑。 府 州县 衙门 左 首 的 土地庙, 就是剥皮 的 刑场, 也叫 皮 场 庙。 有的 衙门 公 座 旁 摆 人 皮, 里面 是 稻草, 叫 做官 的 触目惊心, 不敢 做坏事。 地方 官 上任 赏给 路费, 家属 赐 衣料。 来 朝 时 又 特别 诰 诫 以:“ 天下 新 定, 百姓 财力 俱 困, 如 鸟 初 飞, 木 初 植, 勿 拔 其 羽, 勿 撼 其 根。” 违法 的 按 法 惩办。 从 开国 以来, 两 浙、 江西、 两广、 福建 的 地方 官, 因 贪赃 被 法办, 很少 人做 到 任满。 苏、 松、 嘉、 湖田 租 特别 重, 洪 武 十三 年 下诏 减 削。 凡 各地 闹 水旱 灾荒 歉收 的, 蠲 免 租税。 丰年 无 灾荒, 也 择 地 瘠 民 贫 的 地方 特别 优 免。 灾 重的 免交 二 税 之外, 还 由 官府 贷 米, 或 赈 米 和 布、 钞。 各地 设 预备 仓, 由 地方 耆 老 经管, 存储 粮食 以备 救灾。 设 惠民 药 局, 凡 军民 之 贫病 者, 给以 医药。 设 养 济 院, 贫民 不能 生 活的 许 入院 赡养, 月 给 米 三 斗, 薪 三十 斤, 冬夏 布 一匹, 小口 给 三分 二。 灾 伤 州县, 如 地方 官 不 报告 的, 特许 耆 民 申诉, 处 地方 官 以 死刑。 二十六 年 又 令 户部, 授权 给 地方 官 在 饥荒 年头, 得 先 发 库存 米粮 赈济, 事后 呈报, 立为 永 制。 三十 多年来, 赏赐 民间 布、 钞 数百万, 米 百 多万 石, 蠲 免 租税 无数。
朱家后代却都是贪财好色,好色到变态的地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