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宣讲 | 第一期 期末留抵退税——存量留抵退税

政策宣讲 | 第一期 期末留抵退税——存量留抵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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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存量留抵税额”,也就是“退什么”?
14号公告明确,存量留抵税额需要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第一种情况: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或等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如果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那么存量留抵税额则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也就是说,哪个税额值更小,就以哪个为准。
第二种情况: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则存量留抵税额为零。
  
解决了“退什么”之后,我们再来看看“谁能退”?
根据14号公告第一条及第二条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以及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在这里需要明确三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根据14号公告第三条,纳税人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条件一,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条件二,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条件三,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条件四,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第二个问题,按什么标准划分小微企业?
根据14号公告第六条规定,是否属于小微企业,是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的营业收入指标、资产总额指标确定的。
其中,资产总额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年末值确定;而营业收入指标,则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增值税销售额确定;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按照这个公式计算:
增值税销售额=上一会计年度企业实际存续期间增值税销售额/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工信部文件与国民经济行业划分有差异,工信部文件规定的行业较少,对于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银发〔2015〕309号文件所列行业以外的纳税人,以及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所列行业但未采用营业收入指标或资产总额指标划型确定的纳税人,14号公告明确,微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小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中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亿元以下(不含1亿元)。
问题三,哪些企业属于制造业等行业企业范畴?
根据14号公告第七条规定,公告所称制造业等行业企业,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上述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接下来,我们就要解读一下大家最关注的——能够“退多少”的问题。
根据14号公告第八条,允许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存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这里的进项构成比例,是指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为了减轻纳税人退税核算的负担,在计算进项构成比例时,纳税人在上述计算期间内发生的进项税额转出部分就无需扣减了。


最后,为大家介绍一下“如何退”?
纳税人申请留抵退税,应在规定的留抵退税申请期间,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退(抵)税申请表》,纳税人根据其选择退还的留抵税额类型,可同时勾选“存量留抵税额”和“增量留抵税额”或其中一项。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类型企业申请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的时间不同,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10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其中2022年4月至6月的留抵退税申请时间,延长至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除此之外纳税人应在纳税申报期内,完成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申请留抵退税。

需要额外说明的是以上所称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均包含个体工商户,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个体工商户,可自国家税务总局2022年第4号公告发布之日起,自愿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参照企业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参加评价,并在以后的存续期内适用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管理相关规定。对于已按照省税务机关公布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参加纳税信用评价的,也可选择沿用原纳税信用级别,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办理留抵退税。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普兰店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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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 13945998qur

    退税减税,利企利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