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正土司 差役与武备

明正土司 差役与武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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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役与武备
明正土司统治地的全部土地,是历代朝廷封赐,包括耕地、草场、森林、山脉、河流、荒地以及依附于土地的农奴都属于土司所有。土司是当地最高的封建农奴主,享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土司将辖境以三种形式处理。
1.土司领地:分领地的一小部份作为自营庄园地,由农奴(差巴)无偿劳役进行耕种,收获全归土司。由土司派人管理或由当地头人管理。差巴向土司领种份地,按照份地的多少,分上、中、下三等,负担不同的赋役。1956年民主改革前,瓦泽乡长坝村依巴家,租土司家35克地和一座房屋,则以一个全劳力的人工常年在土司家劳动,作为交纳地租的劳力。
2.头人封地:土司把部份土地和依附于土地的农奴(科巴),分封给头人。头人向土司纳贡,农奴向头人领种份地,负担不同的赋役,无偿耕种头人的庄园地。 3.寺庙封地:土司把部份土地和依附于土地的农奴(科巴)封赐给寺庙。
贡赋:明正土司虽由朝廷封赐印信,但无俸禄,土司的政治、军事和向朝廷纳贡等支付均由差户负担。塔公乡龙古保的大差户,每年给土司纳贡赋酥油二斤、奶渣二斤(藏秤)、羔皮一张、羊毛垫子一块。中差户、小差户必须给土司支差服役,门差户(或者无牲畜,只有户籍)全年给土司服汤役10天。
雍正年间,迎请七世达赖喇嘛于惠远寺,修建惠远庙,设立城池、修建炉城,乾隆二十年、四十年、五十一年大规模修建炉城城墙,都是由明正土司调集藏民修建。
(一)差役
明正土司署一切勤杂差务,均无赏调由土民当差。常年差徭有:
公都(俗称汤役,是专为土司土头背水、烧火、跑腿之役夫)
达役:亦公都之类,专为司喂养护上坐骑之役夫。
薪甲加:专供土司头人燃料之役夫。即上纳柴火或干牛粪。此差差民轮流负担。
喳我甲加:专司给土司上纳草料之差,此差为差民轮流负担。
米龚:即背夫。凡牛马不能驮负之物,均由米龚背运。此差除土司署随时调用外,在远距离的乌拉中也有此差。
除上述各差外,凡土司署所需之物,如牛羊肉、酥油、奶制品和其它物资,均为所统土民以差提供。所需粮食以差地由差民耕种提供。
土司所有差役中,最为繁重的是“达巴”,即乌拉、亦称牛马差,是套在土民身上的枷锁,重重地束缚着生产力的发展。明正司乌拉调派是按差民差地的多少来确定。县境习惯分此种差为五等,即:杜且,为三个牛差地,杜正,二个牛差地;杜确,一个牛差地;克写,半个牛差地;米觉,一个人夫差地。清末至民国时期,乌拉马按一个牛差地派一匹。半个牛差地的两户一匹,三户人夫差地的派一匹。乌拉牛也按牛差地派,派差时马和牛分别计算,轮流支派。此外,半个差地差民要负担柴草和打役、汤役。在各村居住的各锅庄寺庙的佃户没有乌拉任务,他们直接为锅庄寺庙当差,无地无房的花名户,每年按其家境情况,分别交纳邦差费,此种派差民国时期尤甚。
乌拉在土司统治下分为两个时期:康熙四十年明正管辖土千百户前,土司地方被营官霸占,乌拉仅为土司在营官驱使以远距离派用。这种差役,凡在某土百户境内挽运,即该土百户差派,无论远近,差民自备牲口、口粮,概不给资,而且差务无定,随用随支。复设明正土司后,军旅不断,乌拉派支更甚。《四川通志》记:明正司所管土千百户土民等,俱轮班在城支应西藏往来公务夫马差事。平金川,打瞻对,大军人藏等差务更为繁多。康雍年间“虽按数给脚价”但脚价为土司头人所侵吞。乾隆十一年(1746年)《清实录》记:“明正土司为粮运总汇,分运北路至子耳,计七站,一月转回,南路至理塘,计十一站,四五日转回,每月供应运米三千石,又解运火药、军装、杂差。且调兵日增,止存疲乏乌拉二千五百头,人夫一千名抵乌拉五百头,不敷运关。应发价与明正土司买乌拉千五百头添运。”“买乌拉”不在正克无乌拉之中,是土民的额外负担。民国时期,康定县处省会出关孔道,公务员出关,均需康定县派差,乌拉形成“官差”,县府内设有“差务处”专司调派乌拉,各乡有一定的数额。改土归流以来虽改调乌拉无赏为有赏,但是“征调频繁,毫不给资”或有给资“亦均为土司头人所吞没,平民饮恨吞声,莫敢奈何!”(《西康纪要》)民国之乌拉摊派,亦需原土司土头出面方可,明正土司后裔甲联升被川康边防总指挥部委任为“运输队长”即可说明土司在民国时期的重要地位。
以上为常年支应差役,还有不少临时差役,大者如修筑城恒,修建官邸、衙署、庙宇;小者如土司头人之婚、丧、嫁、娶、髹涂墙垣等所需人工均临时差派。
(二)武备
明正土司,在行政上受制于打箭炉同知,土司武备,受兵部节制,在地方则受兵备道辖,阜和协镇辖明正宣慰使司及其所属的咱里土千户和四十八个土百户及管辖口外安抚司六个。土司虽由朝廷给以印信号纸任命,但无俸禄。土司辖区居民在土司统治下,居则为民,征则为兵,支应差务,应服徭役任其派遣,青壮亦兵亦民,不堪其苦。
明正土司所辖土千户、土百户在各自的领地上均有自己的土兵,各土头均要各户自备武器,殷富人家要求多备,以备无武器户出征之需。领地青壮,平时支差守土,战时为兵出征,土百户所辖民户多少不一,土兵也有多少之别,土兵既服从于土头,又听命于土司,俱轮流在城支应西藏往来公务夫马差事。
乾隆十二年(1747年)金川事件,明正司调派土兵运军需供支夫马,奉调协剿,三十六年小金川事件,明正司于要隘拨兵防守,调集夫马转运军需,派土兵随征金川,五十六年反击廓尔喀,土司调派丁壮,运粮草,派兵随征。道光十三年派土兵为“剿办清溪夷匪出力”。嘉庆、道光以来,瞻堆咯布切力、工布朗结等先后侵扰其周围各土司。明正土司是其紧邻。为保境民安协同清廷出兵抗御,或备兵以听调遣,或安设台站,支应乌拉。光绪二十一年(1895年)下瞻堆对堆多吉率兵越界滋扰明正土司地方,明正土司调集土兵数百,协同提督周万顺前往抵抗,由于在军事上出力尽责,光绪三十年德宗以“效忠用命,赏以总兵衔”。三十二年川滇边务大臣赵尔丰“论功行赏,明正土司加提督衔”。虽然史载明正土司武备不详,但在历史上重大用兵事件中,土司所出兵力尚有能适应军事之需,可见其武力之雄厚。
清末康区改土归流,明正土司所辖地区相继划出设县。康定设县后,县境内尚有土百户十五员,而明正土司仍能调动旧属县外土百户土兵。民国十一年(1922年)末代土司甲宜斋被镇守使关进监狱,鲁密章谷一带(今丹巴县境)上下八义(今道孚县境)等地土兵组织劫狱,就是一证。
民国二十六年(1937年)西康建省委员会调查康定县八个区的枪支数,第二、三、四、五区(即今木雅三个区)能征调枪支六百余支。1956年平息普沙绒叛乱(即清代吉增卡桑阿龙土百户一带)之后,缴获步枪171支,短枪10支,明火枪234支,各种战刀105把,以上两项可说明清代明正土司之武器概况。
在辖境内安塘设站,派土兵把守,是清代重要军务。民国以来,交通大兴,康定到丹巴、道孚、九龙、雅江各县路线设站,亦是境内土民的任务。保境安民,在大炮山、折多山、高日寺山、松林口等处土兵巡逻“甲坝”(土匪),各县联防派王兵担任,土民差务之重,为全康区之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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