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眼儿里的皇朝06

钱眼儿里的皇朝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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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花银实行结果: 公元1436年(正统元年)﹐副都御史周铨建议于南直隶﹑浙江﹑湖广﹑江西不通舟楫处﹐将税粮折收布绢白银﹐解京充俸﹐江西巡抚赵新﹑户部尚书黄福等也先后奏请。明王朝遂决定将南直隶﹑浙江﹑江西﹑湖广﹑福建﹑广东﹑广西之夏税秋粮四百余万石折银征收。米麦每石折银二钱五分﹐共折银一百零一万二千七百余两﹐于北京内承运库缴纳﹐每季分进二十五万余两。入内承运库,谓之金花银。其后概行于全国其它各布政司﹐以为永例。 实行结果﹐内府库中金花银的数字最大。公元1578年(万历六年)后﹐每年又增银二十万两﹐除折放武官月俸外﹐主要用于皇帝赏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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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花银实施背景: 明初钱钞兼行,禁官民用金银交易。“禁民间不得以金银物货交易,违者罪之”。但至洪武末年,明廷宝钞提举司发行的大明宝钞急剧贬值。民间交易陆续用银,白银流通趋于合法化,成为民间和官府的交换媒介和流通手段。 明朝使用白银的合法化在英宗初年,“收赋有米麦折银之令,逐减诸纳钞者,而以米银钱当钞,弛用银之禁。朝野率皆用银,其小者乃用钱。”这里所谓“收赋折银之令”实指正统元年(公元1436年)金花银的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