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6年,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在东京宣布开庭,这是一次规模空前的大审判。审判日本的战犯,是人类基于正义和平的原则以及国际公法的惯例,而进行的文明对野蛮的严正审判,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一个重大的国际事件,也是人类文明史上的一项创举。远东审判持续了近3年,其中波澜起伏,悬念迭出,最终正义战胜邪恶,它对世界格局产生了深远影响。近年来,日本某些政要企图否定远东法庭的审判成果,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审判的合法性、正义性不容质疑。
一、背景与依据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是二战结束后建立的、专门惩治日本战争罪犯的国际刑事特别法庭。早在1943年12月1日,中美英三国在联合发表的《开罗宣言》中宣告“我三大盟国此次进行战争之目的,在于制止及惩罚日本之侵略。”这是战后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缘起。1945年7月,在中国和盟国的反攻之下,日本败象四露,战争已临近尾声。26日中美英三国发布促令日本投降的《波茨坦公告》。在中苏美等国的强大攻击下,日本被迫于9月2日接受《波茨坦公告》,宣布无条件投降。这时,世界各国人民强烈要求公开审判日本战犯,《解放日报》于9月14日发表社论《严惩战争罪犯》,代表了亿万遭受侵略的中国人民的心声和要求。在日本东京、大阪、京都等地,从军阀独裁高压下解放了的日本人民也纷纷举行了集会,公布战争罪犯名单,要求予以惩处。在全世界舆论的声讨下,盟军最高统帅D.麦克阿瑟先后发出5道战犯拘捕令,将东条英机等战争嫌疑犯拘押在东京巢鸭监狱。当年的12月16到26日,苏美英三国外长在莫斯科举行会议,议定并征得中国同意:设立盟国管制日本委员会,以便落实日本投降书的各项条款。依据上述各权力,麦克阿瑟于1946年1月19日颁布《盟军最高统帅部特别通告》,公布《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是年4月26日颁布修正案),下令设立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地址固定于东京。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
其实,战争刚刚结束,为了减轻及开脱日本国家的战争罪责,日本政府曾提出,由日本自行审判战犯,如同一战后的德国独自审判一样,但这已请求立即遭到同盟国的一致拒绝。随即,中国、苏联、美国、英国、法国、荷兰、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印度、菲律宾等11国代表组成了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法庭庭长是澳大利亚人卫勃,他刚正不阿,但有时又有些刚愎自用。首席检察官是美国司法部官员约瑟夫·季南,这人非常强悍和果敢,人称“魔鬼检察官”。他领导的国际检察局为法庭的顺利进行做了大量工作。中国派出的法官是清华大学毕业的国民政府立法院外交委员会主席梅汝璈,检察官为原上海高等法院首席检察官向哲浚,他们两位都是留美法学博士,是当时中国顶尖的法学家。中国监察组的成员即助理检察官还有裘绍恒、鄂霖、高文彬、周锡卿、张培基、刘济生、郑鲁达、吴学文、刘子键等,他们年富力强,具有良好的法学基础和外语能力。中国检察官首席顾问是倪征噢。
那么,东京审判具有哪些法律依据呢?那就是基于正义和和平的原则以及国际公法、条约和惯例,对日本的战犯进行公开审理。《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第1条规定:“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之设立,其目的为公正与迅速审判并惩罚远东之首要战争罪犯。”1945年的《波茨坦公告》规定:“欺骗及错误领导日本人民使其妄图征服世界之威权及势力,必须永久剔除”(第六条),“对于战争人犯,包括虐待吾人俘虏者在内,将处以法律之严厉制裁”(第十条)。除此之外,还有1928年在巴黎签订的《非战公约》,日本也是《非战公约》的缔约国。该公约明确规定不得把战争当作实施政策的工具。战前的国际社会,已公认发动侵略战争是犯罪。1923年国联曾起草《互助公约》,指出侵略战争是一种国际犯罪;1924年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议定书》也认定侵略战争是国际性犯罪。
远东法庭宣布审判日本的甲级战犯。在《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第五条里,明确将战争犯罪分为3种:(甲)破坏和平罪,是指策划、准备、发动或执行一种经宣战或不经宣战之侵略战争,或违反国际法、条约、协定或保证之战争,或参与上述任何罪行之共同计划或阴谋。(乙)战争犯罪,是指违反战争法规及战争惯例之犯罪行为。(丙)违反人道罪,是指战争发生前或战争进行中之杀害、灭种、奴役、借暴力强迫迁居以及其他不人道行为,或基于政治上或种族上之理由的迫害行为,这种迫害行为是作为完成或共谋归于本法庭管辖的任何罪状时所施行者,至于其是否违反犯罪所在地的国内法,则在所不问。据此法庭把战犯分为3级:犯有破坏和平罪、普通战争罪和违反人道罪三种罪行的战争罪犯为甲级战犯,犯战争犯罪及违反人道罪者,为乙级、丙级战犯。东京审判的对象主要是犯有“破坏和平罪”、“侵略罪”和“反人道罪”的甲级战犯。这是因为第二次世界大战是人类历史上规模最大和最为残酷的战争,战后审判的目的,不仅是要惩罚战犯,更重要的是要通过审判揭露日本发动侵略战争的罪行,让全人类记取教训,捍卫世界和平。
日本甲级战犯
二、正义与邪恶的较量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采用英美法系,根据英美法律习惯,采取对质制,以证据为中心,首先假设被告无罪,控辩双方就证据进行辩论,法官如果认定证据不足,可以拒收。而被告们得到充分的辩护权力,由日美两国著名律师组成庞大的国际辩护团,因而使得法庭的审理过程充满着激烈对抗。
1946年4月29日首席检察官季南向法庭递交了起诉书。起诉书以大量铁的事实和罪证,控告日本战犯犯有55项罪行,控诉日本法西斯在“大东亚共荣圈”等幌子下对中国、东南亚各国人民所实行的极其残暴的统治。同一天起诉书被送到了东条英机等28名被告手中。5月3日,法庭正式开庭。首先宣读起诉书,对先后被逮捕的28名甲级战犯进行起诉。在审判中法庭几乎每天都座无虚席,日本民众要求旁听的十分踊跃。刚开庭,日本律师团竟要求曾参与新几内亚日军犯罪调查的庭长韦勃回避,企图来个下马威,但立即遭到法庭全体法官会议的拒绝,给了日本律师团以当头一棒。接着日本律师团又以1946年前国际法中没有破坏和平罪而对法庭的司法管辖权提出质疑,季南立即以1919年《凡尔赛条约》、《开罗宣言》等为依据,进行针锋相对的反击,保证了法庭的正常进行。
中国是遭受日本侵略时间最长、受害最深的国家,对日本侵华侵略犯罪的认定,是整个东京审判中的重头戏,证据极其重要。中国检察团决定将皇姑屯事件作为控诉罪犯的起点。最初首席检察官对此表示怀疑,但向哲俊指出,一个国家制造阴谋炸死了另一个国家的首脑,这不是战争行为吗?于是被法庭所接受,这样对日本侵略罪行的认定就从1928年开始。为认定被告犯罪,中国检察团组织了伪满皇帝溥仪等出庭作证,指认日本策划伪满、其本人失去行动自由的事实,溥仪连续出庭8天,创造了远东法庭作证时间最长的记录。对于日军在七七事变中开的第一枪,中方提供了宛平县长、29路军副军长等重要的证人。南京大屠杀受害者梁廷芳、伍长德以及国际人士贝德士、马吉的证言,揭露了大屠杀的暴行;由于战争时日本政府隐瞒真相,一般民众根本不知道“皇军”在南京的令人发指的兽行,证人的证言,引起了日本社会的极大震动。对于号称要与中国人大战三百回合的板垣征四郎,势单力薄的中国检察团从上海搬来东吴大学毕业的英美法系专家倪征噢,倪以首席顾问的身份火速增援,他们夜以继日地搜寻,在日本政府档案中发现了大量侵略证据。为了保密,他们用暗语指代战犯,如“板完”代表板垣征四郎,“板完”是上海方言,意思是“板定完结”。坂垣的第一个证人是“九一八”事变时的日军联队长岛本,出庭后岛本宣称,当天他并没接到任何命令,而是在朋友家喝醉了,第二天才知道事变爆发。中国检察官当即指出,一个糊涂的醉鬼怎么能够是可靠的证人呢?庭长立即将其逐出法庭。当时有个小插曲,倪征噢在法庭上引述了《奉天特务机关报》的文章:“华南人士一闻土肥原贤二、板垣征四郎之名,有谈虎色变之概”。为土肥原辩护的美国律师立即反对说,这里讲的是一只老虎,与土肥原贤二无关。当倪解释说,在日占区,土肥原、板垣就像老虎那样可怕时,法庭爆发出哄堂大笑。中国检察团在法庭上,运用精深的法律知识和斗争策略,舌战日本侵华元凶,完全压倒了被告、被告证人和辩护律师的嚣张气焰,出色地完成了任务。
贝德士
三、公正的判决
法庭设在东京市谷山的前陆军士官学校,战争时这里是陆军省和参谋本部所在地,在战争的指挥地点来审判这些战争罪犯,历史对他们开了一个玩笑。从1946年5月3日开庭,到1948年11月12日,审讯历时两年零7个月,这是世界历史上规模最大、时间最长的国际审判。期间公开开庭818次,英文庭审记录4.8万余页,包括日本在内的12个国家共419名证人出庭作证,779人书面作证,有关证据资料达8000件,其中检察方提供的证据资料21200页,辩护方提供的证据资料26800页,《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判决书》长达1231页,对日军侵华、日军在太平洋战争、在东南亚的罪行进行了控诉。法庭用了整整7天时间才宣读完毕。
1948年4月16日,经过漫长而艰辛的审判,审理程序全部完成,庭长卫勃宣布等候判决。梅汝璈主写《日本对华侵略》部分,长达200多页,首先获得了法官会议的通过。此后,法官们将对被告逐一量刑。这时中国政府给梅法官发来了“东字1103号密电”,指示要严惩战争罪犯。梅法官表示“自当竭其绵薄,为我国在此次空前国际法律正义斗争中之胜利尽其最后之努力。”但法官们由于对国际法精神的理解不一和法律体系的不同,11国法官对主要被告是否要判死刑发生了严重分歧。庭长卫勃的想法最古怪,他主张将战犯流放到一个远离陆地的荒岛上去。而印度法官帕尔则提出所有被告无罪释放,理由是“世人需以宽宏、谅解和慈悲为怀。”法国、澳大利亚的法官以本国已废除死刑为由而主张轻判。在这一过程中,梅汝璈法官做了大量的工作,美国、英国、加拿大法官也主张死刑以严惩。最后,11名法官以秘密投票方式决定战犯的生死去留。
1948年11月12日,法庭进行了最后一次也就是第818次开庭,卫勃庭长宣布:所有日本被告有罪。在28名甲级战犯中,东条英机、土肥原贤二、广田弘毅、板垣征四郎、本村兵太郎、松井石根、武藤章等7名战争狂人被判处绞刑,16人无期徒刑、2人有期徒刑。10天后,7名甲级战犯被执行绞刑,火化后的骨灰被抛洒在荒野上。此后在南京、上海、伯力、马尼拉等地审判日本乙级、丙级战犯共5416人,其中937人被处以死刑,日本战犯得到了应有的下场。
四、意义和历史价值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使命就是:把当年在日本法西斯政府中策划、准备、发动或执行侵略战争负有最高或主要责任的人物,作为主要战犯予以逮捕、侦查、起诉、审讯和判刑,由国际军事法庭依照法律程序,对这类主要战犯加以审讯和惩处,这是人类历史上的一个创举。东京审判和纽伦堡两个国际军事法庭一致确认了发动侵略战争和违反人道的行为都是犯罪行为,因此判决表达了世界各国人民的意愿。两个判决,不仅制裁了德日主要战犯,而且给了此后企图发动侵略战争的人以强有力的警告。
远东审判是司法程序和司法正义的结晶。著名法学家王铁崖曾指出:“惩罚战争罪行和战争罪犯就是从区分侵略战争和非侵略战争以及谴责侵略战争这样的原则引申出来的,而反过来又推动了这样的原则向前发展,从而使它们在国际法上的地位得到了确立。”纽伦堡和东京的战犯审判,确立了联合国一致赞同的原则:破坏和平、进行战争、践踏人道是违反国际法的罪行,必将为此承担责任并付出高昂代价。这一原则对当下和未来人类处置战争犯罪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实践意义。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张扬了理性、公平、正义”,是国际法发展史上的里程碑。法庭所坚持的“侵略罪”和“反人道罪”,早已被写入《国际刑事法院规约》中,而成为人类社会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之一;法庭所确立的一系列战争法原则和规则,已经成为当今世界的一般国际法原则。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运作,是人类为了更好地生存而做出的努力之一,它所宣扬的价值对今天的人们仍有所启发。
远东审判揭露了日本军国主义的战争罪行,使一些不太为世人所知的暴行,如大屠杀、大规模强暴妇女等被揭发,使世界人民了解了日本侵略战争的罪恶。日本军队设计的阴谋,如皇姑屯事件、发动九一八事变、一二八事变的真相等也被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
同样,远东审判也提高了中国的国际声望,中国是《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和《日本投降书》等一系列制裁日本侵略的国际文件的签字国之一,中国积极认真地参加了审判,并在其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为东京法庭审判的成功作出了重要贡献。
也许有人会问,远东军事法庭审判有没有缺陷和遗憾呢?与纽伦堡军事法庭一样,东京审判在消除纳粹主义、军国主义的政治、经济根源方面尚留有缺憾,同时也有许多明显的缺点。
远东审判在惩处日本战争罪犯和消灭军国主义势力上是不彻底的。主要表现在,一是在纽伦堡审判时,整个纳粹体系作为审判对象,要承担责任,而东京审判只有战犯个人受审,这使得日本保守势力认为日本并没有国家责任;二是作为日本发动侵略战争的国家元首和军队最高统帅的天皇没有被追究战争责任;三是美国从本国立场出发,主要追究的是对美太平洋战争的日本战犯;四是在审判后期,美国出于自己远东政策的需要,放松了对部分重大战犯战争责任的追究,如1948年宣布释放19名重要战犯,1950年又在刑期终了前释放了所有日本国内在押战犯。其中被称为“满洲之妖”的岸信介于1957年出任日本首相,其内阁成员半数为曾被清洗之战犯。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东京审判应达到的效果,使战后对日本军国主义和战争罪犯的清算并不彻底。
而其中最大的遗憾在于让天皇裕仁逃脱了战争责任的追究。1948年时中国法官梅汝璈指出:“在第二轮的审判过程中,我们得到无数的证据,足以证明他(日本天皇)即使不是日本侵略战争阴谋的发起人之一,至少他是一个消极的阴谋的参加者。这一点,即足够构成他从犯的罪名。”事实上,参与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庭审的多数法官包括庭长韦勃也认定日本天皇裕仁有罪。但是,由于当时的美国政府根据自己全球战略的需要,制定了对天皇的处置方针:保留天皇制,不逮捕、不起诉天皇;但在新宪法中,天皇只是一种象征性存在。从而将裕仁排除在被起诉战犯的名单之外,这给战后历届日本政府拒绝正视那段侵略历史留下了后患,给日本战后政治带来了深刻的负面影响。正是这种不彻底,使得日本不能正视自己发动的侵略战争及其战争罪行。
五、审判启迪未来
20世纪80年代,随着日本政治的右倾化,否定远东审判的思潮逐渐抬头,他们把远东审判视为日本民族“痛苦”、“自虐”的根源。90年代以来,日本政府某些人和右翼学者从政治、学术、教育、文化等各个层面,更加变本加厉地诋毁远东审判。一些高官从本国狭隘的所谓“民族文化”和“价值理念”出发,将对亚洲各国人民犯下滔天罪行并经东京审判定罪的甲级战犯作为“国家民族的英雄”,完全无视饱受他们制造的深重灾难的邻国人民的感情,肆意践踏人类社会普遍的道德价值观和国际法准则,使日本国家和人民陷入违背国际道义的泥沼。他们公然否认远东审判的合法性,为日本甲级战犯开脱罪责;日本政要接连参拜供奉着甲级战犯牌位的靖国神社,并诡辩称这是“日本的内政”、“私人的情感”;文部科学省还通过了否定远东审判的扶桑社出版的历史教科书;他们把侵略战争歪曲为解放战争,胡说南京大屠杀是虚构的,是“20世纪最大的谎言”。这些言行已经影响到亚太地区的和平与稳定。不了解历史将无从判断过去,《朝日新闻》的调查表明,90%的日本年轻人不了解远东审判,因此他们并不反对首相参拜靖国神社。
日本右翼和某些保守政治家还有一个谬论,就是认为“甲级战犯所谓的反和平、反人类罪是占领军随心所欲制造出来的”。这种“任意审判”论以日本厚生劳动省政务官森冈正宏为代表。其实,远东法庭判处甲级战犯“反和平罪”、“反人类罪”,追究其个人的战争责任,并非是在无法可依下作出的“任意审判”,国际法中早已有先例。例如一战结束后,根据《凡尔赛和约》第227条的规定,协约国成立了一个由美、英、法、意、日五国组成的特别法庭,追究前德国皇帝威廉二世破坏国际道义和条约尊严的战争罪行,后因威廉二世逃亡荷兰,致使审判最终没有实现。此外,1928年的《非战公约》以及《国际法院规约》等中均有相关规定。战后60多年的历史也证明,对于发动侵略战争战犯的追究,是极为必要的。
日本政府接受远东法庭的判决这一历史事实不容篡改。战后日本政府接受了远东法庭的判决,即接受了远东法庭关于日本侵略事实和战争责任的认定,接受了对东条英机等甲级战犯的判决。在1951年签订的《旧金山和约》第11条明确规定:“日本接受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与其他在日本境内或境外同盟国战罪法庭之判决”,也正是基于这一点,日本得以重返国际社会。1972年《中日联合声明》中写道:“日本方面痛感日本国过去由于战争给中国人民造成的重大损害的责任,表示深刻的反省。”1986年8月19日日本官房长官在众议院内阁委员会答辩时说,日本“根据旧金山对日和平条约第11条,在国与国关系上,接受审判是事实”,这些表明日本政府已明确承认东京审判的正当性。
日本发动的侵略战争性质,国际社会早有明确的结论,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审判是公正的审判。企图以狭隘的民族史观来挑战历史的定论,只能是徒劳的。作为东京审判的延续和发展,战后国际社会更加明确严厉追究战争罪。1968年11月,联合国大会通过了《战争罪及危害人类罪(即违反人道罪)不适用法定时效公约》的决议,规定战争罪犯不适用“法定时效”,不论经过多长时间均不能免除其法律责任。至今,纳粹战犯仍在追捕之列。二战中,日军在中国犯下了南京大屠杀、强掳劳工、强迫妇女充当军事性奴隶(“慰安妇”)、细菌战、人体实验等战争罪行,对发动这场侵略战争及违反人道主义的战争罪犯不予严惩,则无以告慰悲惨死去的数千万亡灵,无以警戒避免悲剧再次上演。
尽管第二次世界大战已经过去61年,然而,战争依旧在与人类相伴而行,人类是否能永远告别战争、远离暴力与强权下的恐惧,将取决于人类是否能从每一次劫难中获取多少教训,增长多少理性。我们需要谨记梅汝璈法官的教诲:“忘记过去的苦难可能招致未来的灾祸。”
冈村宁次1945年日本投降后,率侵华日军向中华民国政府投降,于9月9日在南京签署投降书。冈村宁次在当时延安公布的日本战犯名单中被列为首要战争罪犯,本应加以严惩,但因受到国民政府的庇护,未受法律制裁。在解放战争时期,他曾被聘为蒋介石的军事顾问, 参与策划对解放区的进犯。1949年1月,被国民政府宣判“ 无罪”,同年4月返回日本。1950年被聘为台湾“ 革命实践研究院” 高级教官。1957年任日本乡友会联盟会长。1966年9月2日死于日本
小胖CHAN 回复 @小羊X: 你好牛,这个都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