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史大纲》第六编第三十二章庆历熙宁之变法之三(2)

《国史大纲》第六编第三十二章庆历熙宁之变法之三(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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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穆先生《国史大纲》第六编两宋之部第三十二章士大夫的自觉与政治革新运动——庆历熙宁之变法之三、熙宁新法(2)(2021-4-5 周一)


那时的官僚们,情形还是和范仲淹时代差不多。他们既不免为[wèi]做官的立场来反对范仲淹,自亦不免要为[wèi]做官的立场来奉迎王安石。【范主先清吏治,只可反对。王主推行新法,便可奉迎。而王则谓范仲淹“结游士,坏风俗”。】

王安石的新法,不免要为[wèi]推行不得其人而全失立法之本意。【陆佃受经于安石,其告安石,亦谓:“新法非不善,但推行不如初意,还为[wèi]扰民。”】其时招受反对最烈者如青苗,反对派的理论多就实际人事言。【如州县以多散为[wéi]功,有钱者不愿借而勒[lè]借。患无钱者不易偿,因而不许借。出入之际,吏缘为[wéi]奸,法不能禁。】而王安石则就立法本意言。【安石尝谓:“使十人理财,其中容有一二败事,要当计利害多少。”】此为[wéi]当时两派相争一要端。

即论新政立法本意,亦有招受当时反对处。
如司马光论保甲:“籍乡村民二丁取一,是农民半为[wéi]兵。又无问四时,五日一教,是耕耘收获稼穑之业几[jī]尽废。”又按:王安石尝言,终始言新法便者惟曾布。保甲之事,适布判司农寺,条画多出其建请。然绍圣时,章惇、蔡卞皆乞复行保甲,而布独不欲。盖知其事繁扰,不欲轻举。又荊公废弓箭社行保甲,正犹废常平行青苗,仲淹十事之七已不能行,则安石保甲法,自不能得时人之同意。【韩琦主乡兵,司马光亦反对之。】至如市易法等,更不易得人同情。【当时曾布即不谓然。荊公则谓:“行市易劳费精神,正以不负所学为[wèi]天下立法故。”】

尤其是安石对财政的意见,似乎偏重开源,而当时一辈意见,则注重先为[wéi]节流。
如青苗官放钱而取息二分,在安石之意,则为[wéi]一面抑富民之兼并,而一面可增国家之收入。在一辈反对者,则谓朝廷与民争利。又如免役法,一面便民,而一面亦借助役钱增岁收。论者则谓其聚敛,于庸外又征庸。

而安石之开源政策,有些处又迹近为[wèi]政府敛财。
刘挚上疏,谓:“陛下有劝农之意,今变而为[wéi]烦扰。陛下有均役之意,今倚以为[wéi]聚敛。”又陈次升《谠[dǎng]论集》谓:“免役法乃便民之最大者,有司不能上体德意,务求役钱增羡,元祐大臣,得以为[wéi]辞。”又按:熙宁青苗取息二分,提举使复以多散为[wéi]功,遂立各郡定额,而有抑配之弊。其行助役,既取二分宽剩,复征头子钱,民间输钱日多,遂至宽剩积压。至绍圣复行新法,则青苗取息止一分,且不立定额,不加抑配,助役宽剩钱亦不得过一分,而蠲(捐)减先于下五等人户。聚敛之意反不如熙、丰之甚。此亦可见荆公之刚愎[bì],当时未能斟酌尽善,并为[wèi]群小所误矣。【熙宁七年七月,吕惠卿以免役出钱未均,五等丁产簿多隐漏不实,由官定立物价,使民各以田亩、屋宅、资货、畜产,随价自占,居钱五当蕃息之钱一,称“手实法”,则较之汉武算缗[mín]更为[wéi]烦琐扰民矣。】故陈傅良谓:“太祖皇帝垂裕后人,以爱惜民力为[wéi]本。熙宁以来,用事者始取太祖约束一切纷更。诸路上供岁额,增于祥符一倍。崇宁重修上供格,颁之天下,率增之十数倍。以理财之名而务聚敛之实,其端实自荆公启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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