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化策略》
随着30年前改革开放政策的实施,中国海外投资政策的发展经历了从无到有建立了完整的政策系统。这些政策包括“项目建议审查和审批”,以及海外投资的管理和推动。这一政策体系加速了中国海外投资的逐步发展,包括四个阶段。
1第一阶段:1979~1983年
试行阶段的特点是中央的大力控制和企业只能得到批准的有限数量的海外投资项目。最早确立的中国海外投资规定是1979年8月国务院制定的15项经济改革措施。在第13条中,政府规定“批准在国外建立公司”。虽然海外投资作为一项改革措施得以实施,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缺乏海外投资经验和有限的外汇储备的限制,投资活动受到严格控制。1979~1982年,不管投资规模大小,何种类型,所有中国企业海外投资一律要提交国务院审批通过。
1983年,国务院指定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简称“外经贸部”,MOFTEC)管理中国企业海外投资审批工作。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主要接受单个审批工作,并没有标准流程。成立一个海外合资企业(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除外),通常投资额要求超过100万美元,中国投资方必须先向市、省或自治区政府监管部门申请。这些政府审批部门通过后,把投资项目提交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会再征询中国驻外国使馆和相关政府部门建议。最后,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决定是否批准该项目。数额低于100万美元的小型项目,投资方审批部门可直接向中国驻外国使馆提交获得审批。1979~1983年,中国海外投资额非常有限,每年只有920亿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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