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七章代理-第三节代理终止

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七章代理-第三节代理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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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半旧情怀梦

    第一百七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一)代理期限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三)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四)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五)作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第一百七十四条 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 (一)代理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被代理人死亡 (二)被代理人的继承人予以承认 (三)授权中明确代理权在代理事务完成时终止 (四)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实施,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代理 作为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的,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 有下列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