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产品发运与召回 第一节 原则

第十二章 产品发运与召回 第一节 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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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产品发运与召回

第一节 原则

第二百九十三条 企业应当建立产品召回系统,必要时可迅速、有效地从市场召回任何一批存在安全隐患的产品。

第二百九十四条 因质量原因退货和召回的产品,均应当按照规定监督销毁,有证据证明退货产品质量未受影响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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