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51万请陈小春和网红带货仅卖5000元,法院:退41万
签下价值51万元直播带货合同,安排陈小春和网红一起带货,结果3场直播只卖出5000元,商家一纸诉状将负责直播推广的传媒公司告上法庭。
12月25日,记者得知,广州市中院近日作出二审裁决,判决直播推广协议的传媒公司向原告商家返还41万余元服务费。
记者从广州市中院的这份(2021)粤01民终19281号民事判决书中看到,2020年10月,某按摩器公司与某传媒公司签订一份《双11矩阵直播推广协议》,协议约定:2020年11月1日-2020年11月11日,传媒公司提供16场次直播销售推广活动,其中10场由粉丝总量大于等于1000万的达人执行,6场由其他明星达人主播在其互联网直播间执行。
在按摩器公司按约支付51.5万元的推广服务费后,传媒公司又向按摩器公司发来《双11直播更改说明》,将原来16场直播的主播执行人,改为实际安排影视明星陈小春加3名网红,时间为11月5日-11月11日,并约定服务费减少10万元。
11月5日下午,陈小春的直播由于在直播时没有在直播间上商品链接,导致仅直播几分钟按摩器公司商品就被下架。后传媒公司在当日晚上安排了陈小春的助理补播。上述4场直播完成后,按摩器公司的商品销售额仅5000余元。
感觉是机器在读
一郭炖不下哈 回复 @堂吉诃德菜: 就是ai读的
明星的钱太好挣了
不是5000,是51万
听友250425211 回复 @瑜园梅M: ^_^
缴税了吗
儿童歌曲
才卖5000你起诉索赔,那你要是卖出了5000万,会不会再补给对方广告费呢?
听友320879632 回复 @懵懵一圈: 服务费里面是有按照销售额比例计算的佣金的。卖的越多,佣金越多。这51万是坑位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