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破产条例20210311

个人破产条例202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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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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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符合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包括申请破产清算、重整、和解。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一)破产申请书、破产原因及经过说明;

(二)收入状况、社保证明、纳税记录;

(三)个人财产以及夫妻共同财产清册;

(四)债权债务清册;

(五)诚信承诺书。债务人依法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和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以下简称所扶养人),应当提供所扶养人的基本情况等有关材料。债务人合法雇用他人的,还应当提交其雇用人员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情况的相关材料。

第九条 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单独或者共同对债务人持有五十万元以上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一)破产清算申请书;

(二)被申请人基本信息材料;

(三)到期债权证明;

(四)经书面或者法定程序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的证明等相关材料;

(五)诚信承诺书。第十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债务人和破产事务管理部门,并公开破产申请。债务人对债权人的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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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查破产申请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但尚未宣告破产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一)债务人不符合本条例第二条规定,或者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

(二)申请人基于转移财产、恶意逃避债务、损害他人信誉等不正当目的申请破产的;

(三)申请人有虚假陈述、提供虚假证据等妨害破产程序行为的;

(四)债务人依照本条例免除未清偿债务未超过八年的。申请人不服裁定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申请人因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情形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日内将裁定书送达债务人。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日内将裁定书同时送达债权人和债务人。债务人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自人民法院公开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债权人可以单独或者共同向人民法院推荐破产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人选。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同意债权人推荐的管理人人选的,应当在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时同时作出指定管理人的决定。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由其推荐人预付。多名债权人推荐不同的管理人人选的,人民法院可以从中指定一名或者多名管理人。

第十八条  债权人未推荐管理人人选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债权人推荐的人选不适宜担任管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时,通知破产事务管理部门五日内提出管理人人选;破产事务管理部门提出人选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作出指定管理人的决定。

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同时作出限制债务人行为的决定,将决定书送达债务人,并通知破产事务管理部门。

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发布受理公告。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和适用程序;

(三)限制债务人行为的决定;

(四)债权申报的期限、方式和注意事项;

(五)管理人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地址;

(六)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人或者债务人财产的持有人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方式;

(七)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八)人民法院认为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三节        破产受理的效力第二十一条 自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至依照本条例裁定免除债务人未清偿债务之日止,债务人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按照人民法院、破产事务管理部门、管理人要求提交或者补充相关材料,并配合调查;

(二)列席债权人会议并接受询问;

(三)当债务人的姓名、联系方式、住址等个人信息发生变动或者需要离开居住地时,及时向破产事务管理部门、管理人报告;

(四)未经人民法院同意,不得出境;

(五)按时向人民法院、破产事务管理部门登记申报个人破产重大事项,包括破产申请、财产以及债务状况、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破产期间的收入和消费情况等;

(六)借款一千元以上或者申请等额信用额度时,应当向出借人或者授信人声明本人破产状况;

(七)配合人民法院、破产事务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开展与破产程序有关的其他工作。第二十二条 债务人的配偶、子女、共同生活的近亲属、财产管理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配合人民法院、破产事务管理部门和管理人调查,协助管理人进行财产清查、接管和分配。

第二十三条 自人民法院作出限制债务人行为的决定之日起至作出解除限制债务人行为的决定之日止,除确因生活和工作需要,经人民法院同意外,债务人不得有下列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商务舱或者头等舱、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高铁以及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

(二)在夜总会、高尔夫球场以及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等场所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机动车辆;

(四)新建、扩建、装修房屋;

(五)供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六)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七)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八)其他非生活或者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第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不得向个别债权人清偿债务。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或者属于债务人正常生活、工作所必需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人或者债务人财产的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人或者债务人财产的持有人故意违反前款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造成债权人损失的,不免除其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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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债务人财产

第一节     财产申报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时属于债务人的财产和依照本条例裁定免除未清偿债务之前债务人所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第三十三条 债务人应当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和管理人如实申报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名下的财产和财产权益:

(一)工资收入、劳务所得、银行存款、现金、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资金、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等现金类资产;

(二)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股票、基金、投资型保险以及其他金融产品和理财产品等享有的财产权益;

(三)投资境内外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享有的财产权益;

(四)知识产权、信托受益权、集体经济组织分红等财产权益;

(五)所有或者共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等财产;

(六)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财产;

(七)个人收藏的文玩字画等贵重物品;

(八)债务人基于继承、赠与、代持等依法享有的财产权益;

(九)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可期待的财产和财产权益;

(十)其他具有处置价值的财产和财产权益。债务人在境外的前款财产和财产权益,也应当如实申报。

第三十四条 债务人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申报财产和财产权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申报时予以说明:

(一)财产或者财产权益为债务人成年子女所有,但取得时该子女尚未成年;

(二)债务人财产已出租、已设立担保物权等权利负担,或者存在共有、权属争议等情形;

(三)债务人的动产由第三人占有;(四)债务人的不动产、特定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等登记在第三人名下。

第三十五条 自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前二年内,债务人财产发生下列变动的,债务人应当一并申报:

(一)赠与、转让、出租财产;

(二)在财产上设立担保物权等权利负担;

(三)放弃债权或者延长债权清偿期限;

(四)一次性支出五万元以上大额资金;

(五)因离婚而分割共同财产;

(六)提前清偿未到期债务;

(七)其他重大财产变动情况。

第二节     豁免财产

第三十六条 为保障债务人及其所扶养人的基本生活及权利,依照本条例为其保留的财产为豁免财产。

豁免财产范围如下:

(一)债务人及其所扶养人生活、学习、医疗的必需品和合理费用;

(二)因债务人职业发展需要必须保留的物品和合理费用;

(三)对债务人有特殊纪念意义的物品;

(四)没有现金价值的人身保险;

(五)勋章或者其他表彰荣誉的物品;

(六)专属于债务人的人身损害赔偿金、社会保险金以及最低生活保障金;

(七)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基于公序良俗不应当用于清偿债务的其他财产。前款规定的财产,价值较大、不用于清偿债务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不认定为豁免财产。除本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外,豁免财产累计总价值不得超过二十万元。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具体分项和各分项具体价值上限标准由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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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


(一)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三)债务人因不当得利产生的债务;


(四)管理人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五)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六)为债务人重整提供融资或者担保所产生的债务;


(七)为债务人继续营业支付劳动报酬、社会保险所产生的债务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第六十八条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以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债务人可供分配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债务人可供分配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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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破产清算


第一节        破产宣告


第八十四条 债务人财产报告、豁免财产清单以及债权人的债权申报经债权人会议核查或者通过,并经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后,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


人民法院认为债务人符合宣告破产条件的,应当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将裁定书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并予以公告。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财产为破产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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