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语·宪问》14.21其言之不怍章;14.22陈成子弑简公章

《论语·宪问》14.21其言之不怍章;14.22陈成子弑简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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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语·宪问》14.21
子曰:“其言之不怍,则为之也难。”
《论语集注》
大言不惭,则无必为之志,而不自度其能否矣。欲践其言,岂不难哉?

《论语·宪问》14.22
(1)陈成子弒简公。
《论语集注》
成子,齐大夫,名恒。简公,齐君,名壬。事在《春秋》哀公十四年。
(2)孔子沐浴而朝,告于哀公曰:“陈恒弒其君,请讨之。”
《论语集注》
朝,音潮。是时孔子致仕居鲁,沐浴齐戒以告君,重其事而不敢忽也。臣弒其君,人伦之大变,天理所不容,人人得而诛之,况邻国乎?故夫子虽已告老,而犹请哀公讨之。
(3)公曰:“告夫三子!”
《论语集注》
夫,音扶,下“告夫”同。三子,三家也。时政在三家,哀公不得自专,故使孔子告之。
(4)孔子曰:“以吾从大夫之后,不敢不告也。君曰‘告夫三子’者。”
《论语集注》
孔子出而自言如此。意谓弒君之贼,法所必讨。大夫谋国,义所当告。君乃不能自命三子,而使我告之邪?
(5)之三子告,不可。孔子曰:“以吾从大夫之后,不敢不告也。”
《论语集注》
以君命往告,而三子鲁之强臣,素有无君之心,实与陈氏声势相倚,故沮其谋。而夫子复以此应之,其所以警之者深矣。
◎程子曰:“左氏记孔子之言曰:‘陈恒弒其君,民之不予者半。以鲁之众,加齐之半,可克也。’此非孔子之言。诚若此言,是以力不以义也。若孔子之志,必将正名其罪,上告天子,下告方伯,而率与国以讨之。至于所以胜齐者,孔子之余事也,岂计鲁人之众寡哉?当是时,天下之乱极矣,因是足以正之,周室其复兴乎?鲁之君臣,终不从之,可胜惜哉!”
胡氏曰“春秋之法,弒君之贼,人得而讨之。仲尼此举,先发后闻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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