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案例十五——缺席审判程序

【刑诉】案例十五——缺席审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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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目提要】

本期案例为刘某销售假药案,对准确理解2018年《刑事诉讼法》新增的缺席审判程序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难度:中等

答题模式:问答模式

考点:缺席审判的适用范围、权利保障及缺席审判制度的意义等


关键法条:

《刑诉解释》第600条第1款

《刑事诉讼法》第294条第1款

《刑事诉讼法》第295条

《刑事诉讼法》第293条

《刑事诉讼法》第297条

《刑事诉讼法》第16条

《刑事诉讼法》第291条第2款

《刑事诉讼法》第297条

《刑事诉讼法》第296条

《刑事诉讼法》第291条


总结:缺席审判制度

2018年《刑事诉讼法》增加了一个新的重要制度——缺席审判制度。它适用于三种类型的案件,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潜逃境外的贪污贿赂等案件,被告人因患有严重疾病而不能出席审判的案件,以及被告人死亡的案件。缺席审判制度对于这三种不同类型的案件各有不同的意义。首先,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境外的贪污贿赂等案而言,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有助于丰富惩治犯罪的手段 ,强化对外逃贪官的及时有效惩治,促进反腐败国际追逃工作。其次,在被告人因患有严重疾病而不能出席审判的情形下,缺席审判制度的设立,一方面是被告人、被害人权利保护的需要,另一方面也是基于审判效率的考量。最后,对已死亡被告人进行的缺席审判,有利于保障无辜被告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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