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富裕”一词再度出现在重要会议之中。
11月8日至11日举行的十九届六中全会,提到“促进共同富裕”。事实上,“共同富裕”最早于新中国成立初期就被提出,之后数次出现在中央级会议或文件中。今年8月,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明确了共同富裕总思路,引起社会更广泛讨论。
在11月12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中央财经委员会办公室分管日常工作的副主任韩文秀阐述了推动共同富裕的“三个需要”,分别是实现高质量发展,构建体现效率、促进公平的收入分配体系,以及企业“办好自己的事”。他还表示,共同富裕没有捷径,不是变戏法,必须靠14亿多中国人民艰苦奋斗来实现。
推动共同富裕节奏加快
十九届六中全会公报指出,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全面深化改革开放,促进共同富裕,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协同推进人民富裕、国家强盛、中国美丽。
“共同富裕”一词并非首次被提出。资料显示,1953年新中国成立之初,一份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文件中首次提及“共同富裕”,其表述为“使农民能够完全摆脱贫困的状况而取得共同富裕和普遍繁荣的生活”;1992年“南方谈话”提出“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而后每五年一届的党代会均提及共同富裕。
2020年以来,推动共同富裕的节奏有所加快。去年发布的《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十四五”时期经济发展社会主要目标之一,即“(2025年前)全体人民共同富裕迈出坚实步伐”;2035年的远景目标为“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其中,“全体人民共同富裕迈出坚实步伐”这一目标的实现时间,比2017年十九大时提出的2035年提前了十年。
今年8月召开的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共同富裕的总思路,最终形成中间大、两头小的橄榄型分配结构,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使全体人民朝着共同富裕目标扎实迈进。此后,共同富裕话题引起社会更高度的关注和更广泛讨论。
要“做大蛋糕”,更要“分蛋糕”
从首次提出共同富裕至今,我国经济总量已翻百倍。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20年我国经济总量达101.6万亿元,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超过1万美元。此外,脱贫等三大攻坚战取得了重大突破。
“我国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虽然已超过1万美元,但还没有达到高收入国家的水平,即使把现在所有的国民收入全部平均分配,也还达不到共同富裕。”韩文秀在12日发布会上表示,共同富裕没有捷径,不是变戏法,必须靠14亿多中国人民艰苦奋斗来实现。
在国盛宏观首席分析师熊园看来,历史演进中,我国对效率和公平各有侧重,当前共同富裕将更注重公平和分配,重心是解决“三大差距”,即收入差距、地区差距、城乡差距。
他表示,共同富裕的路径是,既要“做大蛋糕”(高质量发展,效率),更要“分蛋糕”(三次分配,公平),但难点是“分蛋糕”,尤其是劳动力、资本等要素改革和调节高收入。
抓手是什么?三次分配是一大关键
如何推动共同富裕?韩文秀提了“三个需要”。一是需要实现高质量发展,二是需要构建体现效率、促进公平的收入分配体系;三是需要企业“办好自己的事”。
在构建体现效率、促进公平的收入分配体系方面,他谈到了初次分配、再分配和三次分配,这被业内视为实现共同富裕的关键抓手。
韩文秀表示,初次分配对于最终分配格局的形成具有基础性作用。要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激励引导社会成员通过诚实劳动和创新创业富裕起来。再分配要增强对分配差距的调节功能,通过完善税收制度、提高直接税比重、加强税收征管,更好发挥收入调节功能。
“同时,还要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加大对低收入者和困难地区的支持与帮扶,更好地发挥兜底提低的作用,努力使橄榄型分配结构的两头更小一些、中间更大一些。”他说道,总之,要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使收入分配调节既能够分好蛋糕,又有利于进一步做大蛋糕。
8月召开的中央财经委员会也曾提到三次分配,彼时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党委书记、长江学者特聘教授余淼杰接受贝壳财经记者采访时表示,一次分配靠市场、二次分配靠政府、三次分配靠道德。它是相对自愿的,要在全社会形成一种“先富带后富”的环境,目标并不是每个人追求绝对平均的财富,而是通过创新、勤劳来追求致富。
“第三次分配应该是自愿的,但也应该用合理的政策加以引导。比如一个过高收入群体,按照现在的税制要交比较高的所得税,但如果通过捐献可以免税,那他们捐赠意愿更强,也能借此得到社会的肯定,这是很好的一个事情。”余淼杰称。
韩文秀在发布会上也表示,国家鼓励支持企业和企业家在有意愿、有能力的情况下积极参与公益慈善事业,这在客观上也会起到第三次分配的作用。随着我国企业不断发展壮大和更多的人富起来,加上国家激励政策的完善,我国的公益慈善事业将会迎来一个大发展。但是,慈善捐赠是自愿行为,绝不能“杀富济贫”“杀富致贫”,不能搞“逼捐”,因为那不符合共同富裕的本意,也不可能达到共同富裕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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