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媒体报道,湖南洞口县缅北电信诈骗嫌疑人“劝返”工作已过去5个月,仍有几十人“失联”。他们多为95后、00后,他们老家的房子则未能幸免,被红漆喷写上“缅北诈骗窝点人员之家”,家属在村里抬不起头来,甚至面临房屋被拆威胁。
此前,7月12日,洞口县警方发布公告称:对相关涉嫌境外电诈人员,7月20日前回国的,视为自首,否则,不仅要“视情依法提请宣告失踪、死亡直至注销户籍”,还要在村一级增加针对直系亲属的惩戒措施:暂停养老、医保待遇;取消集体经济收益分配资格;不再新增人口分田。
这还真成了一人涉嫌犯罪,全家罹祸遭殃,但这与早就被扫进了历史垃圾堆的古代“株连”做法何异?
所谓“一人做事一人当”,在现代社会,每个成年人对行为都得自负其责,这本是常识。“父债子还”都不存在了,哪有一人涉嫌犯罪,无辜妻儿老小受牵累,被歧视性对待的道理?
电信诈骗,固然令人深恶痛绝。5月31日,洞口县警方启动“敦促缅北地区非法出入境人员投案自首”工作,或称“劝返”,力度不可谓不大;但综观其种种举措,也颇有可指摘之处。
一者,公安系统对东南亚电信诈骗的打击工作,几乎都锁定于“缅北”;而实际上,洞口县许多出境人员,并不在缅甸或缅北,洞口县警方却眉毛胡子一把抓,一律“劝返”、召回。像竹市镇万里村38岁妇女郑青云,明明出去打工的,也匆匆应召而回,工没打着,钱没赚成,现在3个孩子学费都拖着没交。这就造成了误伤。
二者,即便确有一些年轻人是去了缅北,涉嫌从事电信诈骗,但在法律上终归还只是犯罪嫌疑人而已。《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而无论是犯罪嫌疑人,还是罪犯,都有基本的人格尊严,不得侵犯。众所周知,连对罪犯,都早不允许进行游街示众之类人格羞辱了;对犯罪嫌疑人,又怎么能在他老家房子上刷字“缅北诈骗窝点人员之家”,并累及无辜家属蒙羞受辱,在村里抬不起头呢?
其三,像黄桥镇车塘村的张海林、王凤华夫妇,因他20岁儿子张雄在外未归,当地警方警告他们“限期不归,就拆房子”,依据是所谓“惩戒措施”之一:“没收用赃款购买的商品房,拆除用赃款在宅基地上建设的自建房屋。”如若张雄确实犯罪,并经法院判决了,追缴犯罪所得,固然是题中应有之义;但是,他目前至多就是犯罪嫌疑人而已,有没犯罪都是两说,当地警方又怎能轻言要拆人家房呢?
我国的司法制度,基于对亲情人伦的珍视,曾有“亲亲相隐”的传统——有人对于亲人的一般犯罪行为,不告发、不作证,公权力是容忍、不追究的。直至现在,《刑事诉讼法》第193条都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可谓一脉相承。有人在境外涉嫌从事电信诈骗,亲人劝其返国投案自首,依法获得从轻或减轻处罚,那是再好不过;但如果亲人实在不愿劝返,或者因联系不上的客观原因没法劝返,那也不宜苦苦相逼。
电信诈骗,是该严打。当地警方“劝返”工作,压力山大,可以理解。但是,“劝返”工作,还是应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明之依法,以取得犯罪嫌疑人家属的配合、支持;而不应逾越法治轨道,以侵犯电信诈骗嫌疑人家属合法权益的方式进行,一味蛮干。否则,不仅效果容易适得其反,甚至还会孳生、激化社会矛盾。
正观特约评论员 于立生
音频制作:王宜谦
运营编辑:王宜谦
问题是他们回不来啊,被人控制在缅甸拿枪顶着他们的头,为什么你们不去救他们
有什么问题吗?不是事实吗?就是诈骗分子之家啊!你可以干别人还不能说了?
这方法多好,他们家没用诈骗人员的钱吗
小编快去拯救诈骗犯,在这写个啥狗屁不通的文章
被骗了你就另一说法了
观点都是对的,但各方的解决方案都陷入了死胡同。为什么不从签证、打击偷渡等方面用力呢?
应该罚它的家属,难道它们没有用它诈骗来的钱财吗?
Quindson 回复 @独一枝花: 看你这话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