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西红柿案件》

73《西红柿案件》

00:00
03:15

西红柿怎样从南美洲来到欧洲,传说不一。有人说,在1554年左右,有一位名叫俄罗拉答利的英国公爵到南美洲旅行,见到这种色艳形美的佳果, 将之带回大不列颠,作为礼物献给伊丽莎白女王,种植在英王的御花园中。因此,西红柿曾作为一种观赏植物,被称为“爱情苹果”。  虽称“爱情苹果”并没有人敢吃它,因为它同有毒的颠茄和曼佗罗有很近的亲缘关系,本身又有一股臭味,人们常警告那些嘴馋者不可误食,所以在一段长时间内无人敢问津。最早敢于吃西红柿的,据说是一位名叫罗伯特·吉本·约翰逊的人,他站在法庭前的台阶上当众吃了一个,从而使西红柿成了食品的一员。此事发生在大约一百年前。  1895年,美国商人从西印度群岛运来一批西红柿。按美国当时的法律,输入水果是免交进口税的,而进口蔬菜则必须缴纳10%的关税。纽约港的关税官认定西红柿是蔬菜。理由是:它要进入厨房,经过烹制,成为人们餐桌上的佳肴。商人则认为应属水果,据理力争:西红柿有丰富的果汁,这是一般蔬菜所不具备的;它又可以生食,同一般蔬菜也不一样,形状色泽也都应当属于水果范畴。双方为此争执不下,最后只好把它作为被告,送进美国高等法院,接受审判。  经过审理,法院一致判决:“正像黄瓜,大豆和豌豆一样,西红柿是一种蔓生的果实。在人们通常的谈论中总是把它和种植在菜园中的马铃薯,胡萝卜等一样作为饭菜用;无论是生吃还是熟食,它总是同饭后才食用的水果不一样。”从此,西红柿才法定为蔬菜,成为人们餐桌上的第一佳肴。  (《美国历的西红柿案件》,《中国食品》1984年6期,共539字)


以上内容来自专辑
用户评论

    还没有评论,快来发表第一个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