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经第三十六章

道德经第三十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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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 欲 歙 之 , 必 故 张 之 ﹔

将 欲 弱 之 , 必 故 强 之 ﹔

将 欲 废 之 , 必 故 兴 之 ﹔

将 欲 取 之 , 必 故 与 之 。

是 谓 微 明 。

柔 弱 胜 刚 强 。

鱼 不 可 脱 于 渊 , 国 之 利 器 不 可 以 示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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