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主观背

民法主观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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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20 年问 6)当事人能否撤销赠与合同?
答 1:可以。赠与合同签订后,赠与人(XX)尚未转移标的物,因此,赠与人(XX)可以撤销赠与。
答 2:不可以。赠与人(XX)与受赠人(XX)的赠与合同经过公证 / 属于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因此,赠与人(XX)不可以撤销赠与。
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 658 条。
答 3:可以。赠与人(XX)实施赠与合同后,受赠人(XX)严重侵害赠与人(XX)或其近亲属(XX)的合法权益 / 受赠人(XX)对赠与人(XX)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 / 受赠人(XX)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因此,赠与人(XX)可以撤销赠与。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 663 条。
答 4 :可以。赠与合同签订后,赠与人(XX)经济状况恶化,影响家庭生活、生产经营的,因此,赠与人(XX)可以撤销赠与。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 666 条。
【技巧】赠与合同的撤销权包括任意撤销权、法定撤销权、赠与人贫困抗辩权。其中在考察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时,需要特别注意该赠与合同是否已公证或属于公益、道德义务。
十三、债的移转与合同的相对性
99.(11 年问 8)第三人加入债务后,第三人能否以不是当事人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答 1 :不能。第三人(XX)与债务人(XX)约定加入债务通知了债权人(XX)/ 或第三人(XX)向债权人(XX)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XX)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构成并存的债务承担,第三人(XX)和债务人(XX)应当对债权人(XX)承担连带责任,第三人(XX)无权以不是当事人为由拒绝承担责任。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 552 条。
答 2 :不能。该约定是第三人(XX)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三人(XX)应按约承担责任,不能以此为由拒绝。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 143条。
100.(12 年问 2)债务人转移债务给第三人后,第三人能否拒绝承担责任?
答 1 :能。债务人(XX)将债务转移给第三人(XX),未经债权人(XX)同意 / 债务人(XX)或第三人(XX)催告债权人(XX)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XX)未作表示,因此不构成免责的债务承担,第三人(XX)并非债权债务关系(XX)的当事人,有权拒绝承担责任。
答 2 :不能。债务人(XX)将债务转移给第三人(XX),经过债权人(XX)同意,因此构成免责的债务承担,第三人(XX)作为债权债务关系(XX)的当事人,无权拒绝承担责任。
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 551 条。
101.(12 年问 3)债务转移后,新债务人不清偿原债务的,债权人可主张什么权利?
答:债权人(XX)可请求新债务人(XX)承担违约责任。新债务人(XX)不清偿债务的,构成违约,债权人(XX)可请求其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但债务转移后,原债务人(XX)退出债务关系,债权人(XX)不可请求原债务人(XX)清偿债务。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 557 条。
102. 债权让与后,债务人向原债权人清偿的效力如何?
答 1(已通知):无效。债权让与已经通知债务人(XX),该转让对债务人(XX)发生效力,原债权人(XX)已经退出债权债务关系,基于合同相对性,债务人应当向新债权人(XX)清偿债务,向原债权人(XX)清偿无效。
答 2(未通知):有效。债权让与未通知债务人(XX),该转让对债务人(XX)不发生效力,原债权人(XX)对债务人(XX)而言并未退出债权债务关系,基于合同相对性,债务人(XX)向原债权人(XX)清偿债务有效。
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 546 条。
103.(10 年问 4)当事人能否以第三人原因拒绝履行合同义务?
答:不能。基于合同相对性,当事人(XX)不能以第三人原因(XX)拒绝履行合同义务,否则构成违约,须向对方当事人(XX)承担违约责任。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 593 条。
104.(12 年问 4)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中,债务人未履行义务的,应由谁主张权利?
答 1(无履行请求权):由债权人(XX)主张权利。当事人(XX)约定由债务人(XX)向第三人(XX)履行义务,第三人(XX)并非合同的当事人,债务人(XX)未履行义务,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应由债权人(XX)主张权利。
答 2(有履行请求权):由债权人(XX)或第三人(XX)主张权利。法律规定 / 当事人(XX)约定债务人(XX)向第三人(XX)履行债务且第三人(XX)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XX)履行义务,即第三人(XX)享有履行请求权,债务人(XX)未履行义务,第三人(XX)可以主张权利;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债权人(XX)作为当事人亦有权主张权利。
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 522 条。
105.(15 年问 1)当事人不履行预约合同的,对方可否请求强制履行?
答:不可以。当事人(XX)订立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订立合同,当事人(XX)不履行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XX)可请求承担违约责任,但不能强制订立本约,即无权请求强制履行。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 495 条第 2 款。
十四、合同的履行
106.(11 年问 5)双务合同中,先履行一方是否有权拒绝履行义务?
答 1:有权。本案中当事人(XX 与 XX)互负债务,并且约定了履行的先后顺序,先履行一方(XX)有证据证明后履行一方(XX)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 转移、抽逃财产以逃避债务 / 丧失商业信誉 / 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先履行一方(XX)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拒绝自己的履行。
答 2:无权。本案中当事人(XX 与 XX)互负债务,并且约定了履行的先后顺序,先履行一方(XX)没有证据证明后履行一方(XX)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 转移、抽逃财产以逃避债务 / 丧失商业信誉 / 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先履行一方(XX)无权行使不安抗辩权,拒绝自己的履行。
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 527 条 1 款。
【技巧】题目经常从“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法定情形”角度考察,判断能否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核心是后履行一方是否丧失债务履行能力。
107.(11 年问 6)双务合同中,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义务时,后履行一方是否有权拒绝履行义务?
答 1 :有权。本案中当事人(XX 与 XX) 互负债务,并且约定了履行的先后顺序,当事人(XX)为先履行一方 ,在当事人(XX)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符合约定)之前,后履行一方当事人(XX)可以行使先(顺序)履行抗辩权拒绝履行。
答 2 :无权。本案中当事人(XX 与 XX)互负债务,并且约定了履行的先后顺序,对方(XX)已妥当地履行合 同义务,后履行一方当事人(XX)无权行使先(顺序)履行抗辩权拒绝履行。
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 52 6 条。
【技巧】题目经常将先履行抗辩权与不安抗辩权结合进行考察,注意区分两大抗辩权行使效果,行使不安抗辩权可中止自己的履行,但不能变换履行义务顺序。
108. 双务合同中,没有约定履行顺序,当事人是否有权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答 1 :有权。本案中当事人(XX 与 XX) 互负债务,并且没有约定履行的先后顺序,债务已到期,在对方(XX)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符合约定)之前,当事人(XX)有权行使同时 履行抗辩权拒绝履行。
答 2 :无权。本案中当事人(XX 与 XX) 互负债务,并且没有约定履行的先后顺序,债务已到期,对方(XX)已妥当地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XX)无权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履行。
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 525 条。
109. 在通过互联网订立的电子合同履行过程中,交付标的物的时间应如何认定? 为什么?
答 1 :收货人(XX)签收时为交付 标的物的时间。本案中,当事人(XX 与 XX)之间通过互联网订立电子合同,并且约定交付方式为快递物流方式,因此以收货人(XX)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标的物的时间。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 512 条第 1 款。
答 2 :进入当事人(XX)特定系统时为交付标的物的时间。本案中,当事人(XX 与 XX)之间通过互联网订立电子合同,并且约定交付方式为在线传输方式,因此以进入当事人(XX)特定系统时为交付标的物的时间。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 51 2 条第 2 款。
【技巧】考察合同履行时的交付时间考虑是否为通过互联网订立的电子合同,若是,再考虑是快递交付还是在线交付。
110. 当事人没有约定履行地的,合同履行地应如何确定?
答:本案中,当事人(XX 与 XX )之间没有约定合同的履行地(合同履行地约定不明确),并且当事人(XX 与 XX)之间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以及交易习惯也不能确定履行地。由于当事人(XX)的合同义务是给付货币 / 交付不动产 /……(其他标的),应当以接受货币一方(XX)所在地 /(XX)不 动产所在地 / 履行义务一方(XX)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 510 条、511 条。
【技巧】问题涉及到合同履行地的,一般当事人都不会明确约定(如果有约定则没有考察意义)。并且往往是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履行地都要写。
十五、合同的解除
111.(14 年问 3)当事人协商一致修改合同条款的,其行为效力应如何认定?
答:行为有效,视为当事人变更合同。当事人(XX)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且当事人(XX)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不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意思表示真实,故该行为有效,属于当事人变更合同,当事人(XX)受变更后合同的约束。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 543 条。
112.(14 年问 5)合同成立后,发生情势变更,不利一方当事人可主张何种权利?
答:可与对方当事人(XX)重新协商,协商不成,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当事人(XX 与 XX)签订合同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 XX,导致该合同的履行出现了障碍,不属于商业风险;当事人(XX 与 XX)订立合同时也无法预见,且合同的继续履行将对一方当事人(XX)明显不公平,构成情势变更。不利一方当事人(XX)可以与对方当事人(XX)重新协商,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 533 条。
【技巧】题目经常考察“情势变更”的判断,注意构成情势变更需满足:合同成立后、履行完毕前 +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 + 不属于商业风险 + 继续履行显失公平。
113.(11 年问 7)发生约定的合同解除事由时,当事人能否解除合同(约定解除权)?
答 1 :能。当事人(XX 与 XX)在合同中约定了合同解除事由,该事由发生时,当事人(XX)作为解除权人,有权解除合同。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 562 条第 2 款。
答 2 :不能。当事人(XX 与 XX)约定的合同解除事由虽然发生,但违约方(XX)违约程度显著轻微,不影响合同目的实现,故不能请求解除合同。法条依据为《九民纪要》第 47 条。
【技巧】此类题目需要注意“解除权人是谁”以及“违约程度”,非解除权人不能以此为由解除合同,违约程度显著轻微时也不得解除合同。
114.(18 年问 6)当事人是否有权解除合同(法定解除权)?
答 1 :有权。本案中,(描述案情)……属于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 当事人(XX)预期违约 / 当事人(XX)迟延履行且经催告后仍不履行 / 当事人(XX)迟延履行或其他违约行为(XX)致使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构成根本违约。因此,当事人(XX)享有解除权,有权解除合同。
答 2:无权。当事人(XX)的……行为(描述案情)并未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不构成根本违约,因此另一方当事人(XX)无权解除合同。
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 563 条第 1 款。
【技巧】题目经常考察“合同的法定解除情形”,核心是看“是否构成根本违约”:不可抗力致使无法实现合同目的;预期违约;迟延履行 + 催告后仍不履行;迟延履行 / 其他违约致使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等,均属于合同解除的法定情形。
115.(18 年问 3)委托合同中当事人是否有权解除合同?
答:有权。当事人(XX)签订委托合同后,委托人(XX)或受托人(XX)均享有任意解除权,可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此当事人(XX)有权解除委托合同。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 933 条。
【技巧】题目经常考察“委托合同”的解除,注意委托合同的双方均享有任意解除权,而非只有一方有任意解除权。此外还要注意其他合同的特殊法定解除权。
十六、买卖合同
116.(15 年问 2)出卖人未告知标的物上存在权利负担,应承担什么责任?
答:应承担违约责任。就交付的标的物(XX),出卖人 (XX) 对买受人 (XX) 负有权利瑕疵担保责任,若标的物(XX)上存在权利负担,其应向买受人 (XX) 说明而未说明的,应承担违约责任。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 612 条。
【技巧】题目经常考察“瑕疵担保责任的承担”,其不仅包括质量瑕疵担保,还包括权利瑕疵担保。
117.(10 年问 3)在途货物发生毁损、灭失的风险由谁承担 ?
答 1 :由买受人 (XX) 承担。出卖人 (XX)、买受人 (XX) 订立的买卖合同系在途货物买卖,双方未就风险负担作出约定,故自合同成立时起,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移转给买受人 (XX) 承担。
答 2 :由出卖人 (XX) 承担。出卖人 (XX)、买受人 (XX) 订立的买卖合同系在途货物买卖,出卖人(XX) 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应当知道)该在途标的物(XX)已经毁损、灭失却未告知买受人 (XX)/ 买卖合同标的物未特定化,此时仍由出卖人 (XX) 负担风险。
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 606 条。
【技巧】题目一般直接考察“从合同成立时起风险转移”,一般不会考当事人对风险负担有无约定,根据意思自治,有约定从约定。
118.(17 年问 5)买卖中标的物交付前后毁损的风险由谁承担 ?
答 1 :由买受人 (XX) 承担。出卖人 (XX) 已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 (XX)/ 运输至指定地点 / 交付给第一承运人 (XX),即已经完成交付,因此,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转移给买受人 (XX) 承担。
答 2 :由出卖人 (XX) 承担。出卖人 (XX) 未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 (XX)/ 运输至指定地点 / 交付给第一承运人 (XX),即尚未完成交付,因此,标的物(XX)毁损、灭失的风险仍由出卖人 (XX) 承担。
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 60 4 条、第 607 条。
答 3 :由出卖人(XX)承担。本案中,由于买卖合同标的物未特定化 / 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买受人(XX)拒绝接受或解除合同 , 因此,标的物(XX)毁损、灭失的风险不发生转移,仍由出卖人(XX)承担。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 610 条。
答 4 :由买受人(XX)承担。本案中,因买受人(XX)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约定的期限交付 / 买受人(XX)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买受人(XX)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 605 条、第 608 条。
答 5 :由买受人(XX)负担。出卖人(XX)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转移。由于出卖人(XX)已交付货物,因此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仍然由买受人(XX)负担。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 609 条。
119.(17 年问 4)不动产买卖中,已过户但未交付,出卖人擅自出租的,谁有权收取租金?
答:出卖人(XX)有权收取租金。出卖人(XX)尚未将该不动产交付给买受人(XX),即该租金属于交付之前产生的法定孳息,故应归出卖人(XX)所有,由出卖人(XX)收取。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 630 条。
【技巧】题目经常考察“买卖合同中孳息的归属”,判断孳息归属不是看所有权人是谁,而是看孳息产生于何时,交付前归出卖人,交付后归买受人。
120. 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明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效力如何?
答 1 :无效。出卖人(XX)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XX)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答 2 :有效。出卖人(XX)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XX)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出卖人(XX)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可以认定有效。
法条依据为《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 2 条。
121. 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买受人能否要求出卖人归还作为担保的定金?
答:可以。出卖人(XX)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XX)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XX)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XX)。法条依据为《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 4 条。
122. 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导致买受人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能否主张出卖人与第三人的合同无效?
答 1 :可以。买受人(XX)以出卖人(XX)与第三人(XX)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请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法条依据为《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 7 条、《民法典》第 154 条。
答 2 :不可以。出卖人(XX)与第三人(XX)并非恶意串通,该合同也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故王某不能主张该合同无效。法条依据为《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 7 条、《民法典》第 143 条、第 154 条。
十七、租赁合同
123. 约定租赁期限超过法定期限的租赁合同条款效力如何 ?
答 1 :该合同条款部分无效。当事人(XX 与 XX)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为 X 年,超过了最长租赁期限 20 年,超过的部分(X 年)无效。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 705 条第 1 款。
答 2:该合同条款部分不具有法律拘束力。承租人 (XX) 经出租人 (XX) 同意转租房屋,为合法转租,但是转租期限 X 年超过了剩余租赁期,出租人 (XX) 与承租人 (XX) 无另外约定,超过的部分(X 年)对出租人 (XX) 不具有法律拘束力。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 717 条。
124. 承租人是否有权要求受让人继续履行房屋租赁合同 ?
答 1 :有权。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无另外约定,受让人(XX) 法定承受租赁合同中的权利义务,成为新的出租人。因此承租人 (XX) 有权要求受让人 (XX) 继续履行租赁合同。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 725 条。
答 2 :无权。房屋在出租前已被抵押 / 查封,因此承租人 (XX) 无权要求受让人 (XX) 继续履行租赁合同。法条依据为《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 20 条。
125. 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被侵害如何救济? / 优先购买权被侵害能否主张出租人和买受人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答:可请求出租人(XX)承担赔偿责任 / 不能主张合同无效。出租人(XX)因 XX 侵犯了承租人(XX)的优先购买权,承租人(XX)可请求出租人(XX)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不能以此为由请求确认出租人(XX)与第三人(XX)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 728 条。
126.(13 年问 1)出租人因承租人拖欠租金欲解除合同的,次承租人可否行使什么权利?
答 1:可主张代位清偿请求权。承租人(XX)经出租人(XX)同意后转租,转租合同对出租人(XX)有法律约束力;承租人(XX)拖欠租金的,次承租人(XX)可行使代位清偿请求权消灭债务以抗辩出租人(XX)的合同解除权,出租人(XX)不可拒绝代位清偿。
答 2 :无权。转租未经过出租人(XX)同意,次承租人(XX)不享有代位清偿请求权。
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 719 条第 1 款。
【技巧】题目经常考察“次承租人是否享有代位清偿请求权”的判断,核心是看转租合同对出租人有无约束力,即转租是否经过出租人同意。
127.(13 年问 3)非因承租人过错致使租赁物维修,出租人不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否自行维修? 维修费用由谁承担?
答:可以,由出租人(XX)承担。该租赁物(XX)非因承租人(XX)过错致损,出租人(XX)应承担维修义务;出租人(XX)不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XX)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XX)承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XX)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 713 条。
【技巧】题目经常从“租赁物维修义务的主体”角度考察,原则上,由出租人承担维修义务,除非租赁物是因承租人原因受损或属于融资租赁等。
128.(13 年问 4)租赁合同无效,但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装饰物该如何处理?
答 1 :折价归出租人所有。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 / 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
答 2 :由承租人拆除,若造成房屋损毁,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不同意利用的,由承租人拆除,若造成房屋损毁,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法条依据为《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 7 条。
129.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合同解除时,未形成附和的装饰物该如何处理?
答:由承租人拆除,若造成房屋损毁,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合同解除时,若无另外约定,可由承租人拆除,若造成房屋损毁,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法条依据为《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 8 条。
130.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解除时,已形成附和的装饰物该如何处理?
答 1 :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出租人需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
答 2 :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不得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但若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答 3 :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答 4 :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
法条依据为《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 9 条。
【技巧】题目经常从“装饰装修是否经同意”角度考察,注意此时租赁合同的效力、当事人就费用承担有无另外约定、以及是已形成符合还是未形成符合的装饰装修物;此外,未经出租人同意的装饰装修构成侵权,当然也就不能请求承担费用。
十八、其他合同
131.(12 年问 5)贷款人(自然人)签订意向书后拒绝向借款人(自然人)提供借款,是否构成违约?
答:不构成。贷款人(XX)、借款人(XX)均为自然人,且贷款人(XX)尚未提供借款,故借款合同未成立,贷款人(XX)没有提供借款的义务,其行为不构成违约。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 679 条。
【技巧】题目经常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属实践合同”这一角度考察,合同是否成立要看贷款人是否提供了贷款。
132.(14 年问 6)承揽合同中,因承揽人的员工执行工作任务造成第三人受损的,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答 1 :由承揽人(XX)承担赔偿责任,定作人(XX)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一方面,承揽人(XX)的员工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第三人(XX)受损的,应由用人单位(XX)承担无过错替代责任,故由用人单位(XX)赔偿。另一方面,承揽人(XX)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XX)损害,定作人(XX)对定作 / 指示 / 选任有过错,定作人(XX)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答 2 :由承揽人(XX)承担赔偿责任。承揽人(XX)的员工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第三人(XX)受损的,应由用人单位(XX)承担无过错替代责任,故由用人单位(XX)赔偿。定作人(XX)不存在过错,故定作人(XX)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 1191 条第 1 款、第 1193 条。
【技巧】题目经常考察“定作人的责任承担”,注意原则上定作人是不承担责任的,除非其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存在过错。
133.(18 年问 7)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人是否享有优先权?
答:享有优先权。承包人(XX)与发包人(XX)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若发包人(XX)不支付工程价款,承包人(XX)可依法请求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法条依据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一)》第 35 条。
134.(18 年问 7)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人优先权的范围是什么?
答:范围包括报酬和材料款。承包人(XX)对工程价款有法定优先权,但其范围不包括:逾期支付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仅包括“报酬和材料款”。法条依据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一)》第 40 条。
【技巧】题目经常考察“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其主体为承包人,范围仅包括“工程价款”,不包括逾期支付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等。
135.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人能否主张优先权?
答 1:能。自发包人(XX)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起未超过 18 个月,承包人(XX)可以主张其优先权。
答 2 :不能。自发包人(XX)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起已超过 18 个月,承包人(XX)不可以主张其优先权。
法条依据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一)》第 41 条。
136. 融资租赁合同中,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应由谁承担?
答:承租人(XX)承担。承租人(XX)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XX)期间的维修义务。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 750 条第 2 款。
137. 融资租赁合同中,租赁物不符合约定 / 使用目的造成承租人损失,出租人是否承担责任?
答 1 :不承担责任。租赁物(XX)由承租人(XX)选择,不符合约定 / 使用目的,出租人(XX)不担责。
答 2 :应承担责任。承租人(XX)依赖出租人(XX)的技能确定租赁物(XX)/ 出租人(XX)干预选择租赁物(XX),租赁物(XX)不符合约定 / 使用目的,承租人(XX)应担责。
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 747 条。
138. 融资租赁合同中,租赁物不符合约定 / 使用目的造成承租人损失,承租人能否要求出卖人承担赔偿责任?
答:能。出租人(XX)根据承租人(XX)的选择订立买卖合同,出卖人(XX)按照约定向承租人(XX)交付标的物,承租人(XX)享有买受人的权利,出卖人(XX)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故承租人(XX)有权要求出卖人(XX)承担赔偿责任。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 583 条、第 739 条。
十九、责任承担
139. 当事人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答 1 :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XX)不履行合同义务 / 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 577 条。
答 2 :不承担责任。当事人(XX)不履行合同义务 / 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构成违约,但由于 XX(事由),可免除当事人(XX)的违约责任。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 590 条。
答 3 :承担侵权责任。当事人(XX)的(XX)行为对另一方当事人(XX)造成了损害,损害与行为间具有因果关系,且当事人(XX)具有主观过错或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或系侵权责任中的无过错责任,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 1165 条、第 1166 条等。
答 4 :不承担责任。当事人(XX)的(XX)行为对另一方当事人(XX)造成了损害,损害与行为间具有因果关系,且当事人(XX)具有主观过错或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或系侵权责任中的无过错责任,但由于 XX(事由),可免除当事人(XX)的侵权责任。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 1174 条、第 1176 条、第 1177 条、第 1178 条等。
答 5:承担违约或侵权责任。当事人(XX)不履行合同义务 / 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构成违约,且因其违约行为损害了对方当事人(XX)人身权益 / 财产权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 186 条。
【技巧】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成立并生效 + 当事人(XX)是合同相对人 + 有违约行为 + 无免责事由。

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行为 + 因果关系 + 后果 + 过错(无过错责任不需要)+ 无免责事由。
140.(20 年问 9)当事人协作开发,约定部分财产归属一方当事人,另一方当事人出售部分财产,是否构成违约?
答 1:不构成违约。当事人(XX)出售部分财产(XX)的行为不影响其按约定向对方当事人(XX)履行交付义务,且双方并未约定当事人(XX)不可对外出售,故不构成违约。
答 2 :构成违约。当事人(XX)出售部分财产(XX)的行为会影响其按约定向对方当事人(XX)履行交付义务,故构成违约。
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 577 条。
141. 当事人能否请求继续履行?
答 1 :能。对方当事人(XX)不履行合同义务 / 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当事人(XX)能主张继续履行。
答 2 :不能。对方当事人(XX)履行 XX 义务属于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 / 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 当事人(XX)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因此当事人(XX)不能请求继续履行。
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 580 条。
142.(13 年问 2)当事人未按约履行造成损失的,该损失应由谁承担?
答 1 :应由违约方(XX)承担。当事人(XX)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对方当事人(XX)遭受损失,且该损失并未超过违约方(XX)订立合同时预见或应预见的损失范围,故该损失应由违约方(XX)承担。
答 2:订立合同时预见或应预见的损失范围应违约方(XX)承担,超过部分的损失应由当事人(XX)自己承担。当事人(XX)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对方当事人(XX)遭受损失,且该损失并超过违约方(XX)订立合同时预见或应预见的损失范围,故预见或应预见范围的损失由违约方(XX)承担,超过部分由当事人(XX)自己承担。
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 584 条。
【技巧】题目经常考察“损害赔偿范围”的判断,注意损害赔偿范围为实际损失 + 可得利益,但受到可预见性、损益或过错相抵等原则的限制。
143.(11 年问 9)当事人能否请求法院减少违约金数额?
答 1 :能。当事人(XX)约定的违约金为 XX,造成的损失为 XX,超过了损失的 30%,属于“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故当事人(XX)有权请求法院适当减少违约金数额。
答 2 :不能。当事人(XX)约定的违约金为 XX,造成的损失为 XX,未超过损失的 30%,约定的违约金并未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 故当事人(XX)无权请求法院适当减少违约金数额。
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 585 条第 2 款。
【技巧】题目考察“是否属于过分高于”的判断,一般以是否超过损失 30% 为准。
144.(10 年问 5)非违约方能否同时主张定金和违约金?
答:不能。当事人之间(XX 和 XX)同时约定了定金和违约金条款,当事人(XX)违约后,非违约方(XX)只能选择适用定金条款或违约金条款,不能同时主张。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 588 条第 1 款。
【技巧】题目经常以“当事人已经明确约定定金、违约金”设置陷阱,注意该约定和法律规定是冲突的,只能择一适用。
145.(20 年问 7)交付房屋与销售宣传严重不符的,买受人如何进行救济?
答:以出卖人(XX)为被告起诉主张违约责任。案涉商业广告宣传明确具体,包含受约束的意思表示,且属于重要事项,故构成要约,出卖人(XX)交付的房屋与其严重不符的,构成违约,买受人(XX)可向其主张违约责任。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 473 条第 2 款。
146. 当事人主张的费用能否得到支持?
答 1 :能。当事人 1(XX)假借订立合同恶意磋商 /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 泄露、不正当使用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当事人 2(XX)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违背诚信原则),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而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包括信赖利益损失,当事人2(XX)主张的费用(XX)属于信赖利益损失,因此当事人 2(XX)主张的费用(XX)能得到支持。
答 2 :不能。当事人 1(XX)假借订立合同恶意磋商 /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 / 泄露、不正当使用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当事人 2(XX)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违背诚信原则),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而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包括信赖利益损失,当事人2(XX)主张的费用(XX)不属于信赖利益损失,因此当事人 2(XX)主张的费用(XX)不能得到支持。
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 500 条、第 501 条。
147.(13 年问 5)第三人因租赁物受损,承租人与出租人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答 1:承租人(XX)与出租人(XX)均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方面,第三人(XX)与承租人(XX)、出租人(XX)不存在合同关系,其不能主张违约责任而请求赔偿;另一方面,承租人(XX)、出租人(XX)对第三人(XX)所受损害不存在过错,不构成侵权责任。因此,承租人(XX)与出租人(XX)均不承担赔偿责任。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 577 条、第 1165 条第 1 款。
答 2 :承租人(XX)与出租人(XX)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承租人(XX)、出租人(XX)对第三人(XX)所受损害存在过错,则构成过错侵权,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1165 条第 1 款。
148.(13 年问 6 ;16 年问 6)第三人因员工行为受损,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答 1 :由用人单位(XX)承担,员工(XX)不承担。员工(XX)在用人单位(XX)指示范围内执行工作任务造成第三人(XX)受损,构成职务侵权,用人单位(XX)应承担无过错替代责任,即由用人单位(XX)承担赔偿责任,员工(XX)不承担赔偿责任;但用人单位(XX)可向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员工(XX)追偿。
答2:由员工(XX)自己承担。员工(XX)的XX行为不属于执行工作任务/与工作不存在内在联系,属于个人侵权,应由员工(XX)自己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XX)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依据为《民法典》1191 条第 1 款。
【技巧】题目经常考察“是否属于执行工作任务”的判断,要看是否在执行单位授权或指示范围内;如果超出范围,要看是否存在内在联系。
149.(13 年问 7 ;20 年问 4)当事人因缺陷产品受损的,可向谁主张何种责任?
答: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买受人(XX)可向生产者(XX)主张侵权损害赔偿,也可向销售者(XX)主张违约损害赔偿。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 1203 条。
150. 高空抛物致人损害,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如何承担责任?
答 1 :不能确定具体的侵权人,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按 份的公平责任,对受害人适当补偿。
答 2 :不能确定具体的侵权人,但是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XX)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 权人,因此其不用承担按份的公平责任。
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 1024 条。
151.(18 年问 2)前法定代表人(未变更登记)签订的合同效力如何? 该行为性质为何?
答:合同有效,法定代表人(XX)的行为构成表见代表。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虽然当事人(XX)在内部更换了法定代表人(XX),但并未办理变更登记,故该变更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即不得对抗当事人(XX),故法定代表人(XX)的行为构成表见代表,合同有效。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 65 条、第 504 条。
【技巧】题目经常考察“表见代表”的判断,注意表见代表需满足: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 + 相对人不知情。
152. 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效力如何?
答 1 :有效。法定代表人(XX)超越权限与第三人订 立合同, 第三人(XX)对此不知情, 故该代表行为有效,涉案合同有效。
答 2 :效力待定。如果相对人(XX)知情的,该代表行为 无效,合同处于效力待定状态,需等待公司(XX)的表态。
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 504 条。
【技巧】题目经常从“法定代表人的权限”角度考察合同效力,在权限范围内的,当然构成代表,行为有效;超越权限 + 相对人不知情的,构成表见代表,合同有效。
153. 员工超过权限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效力如何?
答 1 :有效。员工(XX)超越权限与第三 人订立合同,第三人(XX)对此不知情,故该职务代理行为有效,涉案合同有效。
答 2:效力待定。员工(XX)超越权限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第三人(XX)对此知情,构成无权代理,合同处于效力待定状态,需等待法人(非法人组织)(XX)的表态。
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 170 条。
二十、夫妻财产关系
154.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购买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该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答:属于。该房屋是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而且双方(XX)没有有效的相反约定,因此,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 1062 条。
155.(19 年问 4)夫妻一方擅自对外负债的,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答 1:不属于。当事人(XX)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擅自对外负债,未取得夫妻另一方(XX)的追认,该债务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且债权人(XX)不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故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是当事人(XX)的个人债务。
答 2 :属于。当事人(XX)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擅自对外负债,取得了夫妻另一方(XX)的追认/ 该债务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 债权人(XX)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故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 1064 条。
【技巧】题目经常考察“夫妻一方所负债务的性质认定”,一看意思表示是谁作出,二看负债的用途是什么、债权人能否证明,结合判断债务的性质。
156. 夫妻离婚时约定夫妻共同债务由一方承担,债权人能否向另一方主张权利?
答:能。离婚时,夫妻之间对共同债务作出的约定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对夫妻双方均具有法律效力;但对债权人而言,只要不是“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情形,都可要求夫妻双方共同偿还。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 1065条第 3 款。
157. 法院在离婚判决书中,判令夫妻共同债务全部由一方承担,债权人能否向另一方主张权利?
答:能。法院在离婚判决书中,判令夫妻共同债务全部由一方(XX)承担,属于在法院判决书中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情形,此时债权人(XX)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法条依据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 ( 一 )》第 35 条第 1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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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 听友47941188

    哪一年总结的作者

    EW333 回复 @听友47941188: 21年的

  • 听友47941188

    真好这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