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狐律师。
刚刚看到四川的一个新闻,说一个男士虽然已经年纪不低了,但是多年前就有一个情妇。
那么呢他这么多年跟情妇一直没有断了来往,而且总数算下来,据妻子统计,总数算下来,已经向这个情妇转账有500多万了。
他与这个结发妻子,本身之前生活并不是很富裕,是从01年02年在那个时候,两个人共同创办公司,这才发家致富。
所以妻子就觉得说,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就是说生产经营的收入是夫妻共同财产,哪怕是丈夫一个人开公司。
他生产经营的所得都可以被列为夫妻共同财产,何况这家公司又是夫妻二人共同创办,共同经营的。
所以妻子认为,这些钱妥妥的都是夫妻共同财产。
要求这个情妇返还,这个要求有没有道理呢?很有道理。
但是在法庭上,这个情书她否认,她说我们虽然相差25岁,但是我们不是情人关系,我们是兄妹。
我们结拜过,而这些钱,首先我也没收到那么多500多万。
其次,这些钱我认为是我哥给我的,是赠予。既然他没有否认,说他收到过钱,那就是定性的问题了。
法官经过核实统计,发现可以证明的男士向情妇转账达到了310多万。
这310万如何定性呢?
法官认为是夫妻共同财产,这个丈夫自己单方就把这笔钱赠与出去。
无论赠与情妇还是所谓的结拜的妹妹,那都是对这个原告,也就是他对他原配夫人的财产权的侵犯,所以判决咱们就说,不管他是亲父还是结拜妹妹。
总之他是被告,由被告返还原告310万元人民币,是这样一个案子。
通过这个案子,我们还可以发现,就是说法律还是最低的良心,就是在维护社会的公序良俗公平正义,透过不适当的关系拿到了这个不合权利的钱,这是不可能的,早晚还是要还回去的。
所以讲到这里,谢谢大家。
法律是最低的良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