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追偿权】自己的错误自己承担,用人单位不再是“冤大头”

【用人单位追偿权】自己的错误自己承担,用人单位不再是“冤大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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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经营存在风险,有时这不仅是经营利益的损失,甚至还会因员工执行工作时的侵权行为而要对外承担赔偿责任。不过,公司对外承担责任之后还有没有要求员工对企业进行赔偿的权利呢?《民法典》现在会告诉你这个问题的答案,快来听一听吧。



法律知识库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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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 不言而喻___

    三山叔,记得有时间来更新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