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CPA经济法 第三章 第三节 所有权(二)
讲义部分
3.私人所有权
《民法典》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
【提示】此处所称私人,并不局限于自然人,民法上的法人尤其是营利法人亦包括在内。对此,《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第一款)营利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二款)营利法人以外的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的权利,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的规定。”
(二)共有
1.共有的形态
物可为单一主体独自享有所有权,亦可在不作质的分割的情况下由数个主体共享,前者称单一所有,后者则称共有。
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2.共有形态的推定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提示】按份共有人对外偿还债务后,可能存在向其他人追偿的问题,共同共有则无此问题。
依《民法典》第三百零七条之规定,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
3.共有的一般效力
(1)共有人的权利义务。
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2)共有物的分割方式。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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