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之双倍工资差额

劳动纠纷之双倍工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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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七大学毕业后的第一份工作是在一家A公司担任售后服务,入职之后经过培训就被派驻到A公司下属分店,每月工资4500元,但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不缴纳社保,因为工资还可以,小七还是接受了。但没想到工作7个月后,A公司没说任何理由就要辞退他。
        小七很受伤,也很不平,觉得A公司有很多违法的地方,想告A公司,但却不知从何告起。他没有合同,工资发的都是现金,除了公司的工牌、工服,他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他和公司的关系。因此,他苦恼不已,好在他认识我,就向我求助。
        这个案件的难点在于小七和A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在只有工牌、工服等证据的情况下能否认定小七和A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合同?这里就涉及到一个劳动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倒置的法律规定,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是指基于法律规定,将通常情形下本应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就某种事由不负担举证责任,而由他方当事人就该事实存在或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该方当事人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推定原告的事实主张成立的一种举证责任分配制度。
       劳动争议案件中,虽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法律上是平等的主体,但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有一定的人身依附属性,致使用人单位处于强势地位,劳动者普遍处于弱势地位。为了平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利益,我国劳动立法倾向于对劳动者的保护,以抵消这种实质上的不平等。特别是在举证责任分配中,由于很多证据由用人单位掌握,劳动者往往很难获得或者根本无法获得这些证据材料。因此,完全让劳动者举证证明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是不公平、不合理的。在这个案件中,工牌工服确实不能直接证明劳动关系,但是却是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关系的参照凭证,在劳动者提供了这个参照凭证后,举证责任倒置,接下来就应当由资方来提供材料证明不存在劳动关系,我们知道,公司手中有全体员工的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社会保险费记录;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聘的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等等,这些材料是可以证明公司的实际用工情况的,所以,在公司拒不提供这些资方掌握的证据的情况下,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所以,在A公司拒不提供这些材料的情况下,仲裁机构最终认定小七和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且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最终,仲裁委裁决A公司向小七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40124.70元,小七成功的维护了自己的权利。
        维权不易,多掌握一点法律知识让自己多一份力量,多一份胜算。
        最后,感谢大家收听我的音频,也欢迎大家把这条音颇转发给更多的有需要的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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