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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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的主要内容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是于1994年1月1日起实施的,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11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教师的权利:一教育教学权,二学术交流权,三批评指导权四报酬待遇权,五民主管理权,六进修培训权。

《教师资格条例》相关内容第19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被撤销教师资格,自撤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第二十条
参加教师资格证考试,有作弊行为的,自考试成绩作废,三年内不得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教师资格限制口诀:弊三撤五罪终身。
弊三:教师资格考试中作弊的,三年之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撤五:某些原因被撤销教师资格的五年内不得重新认定教师资格。
罪终身: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得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对教师考核的规定,规定了考核的主体考核内容及考核结果对教师的影响,具体内容可以这样记。
谁来考核——教师或者其他教育机构;
考核什么——思成态水(政治思想,工作成绩,工作态度,业务水平);
谁来监督——教育行政部门;
考核效用——是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教师不当行为的处理和教师申诉。
一,教师不当行为的记忆口诀是:“固体乳”——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体罚学生,侮辱学生。
教师申诉对象是易混淆点,
一教师认为学校侵犯其权益,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诉;
二教师认为教育局侵犯其权益,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教育局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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