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主观题背诵010

刑法主观题背诵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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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离开现场的人(XX2)构成抢劫罪(致人死亡)或抢劫(致人重伤)的结果加重犯。对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离开现场的人(XX2)是否负责,存在不同观点:

 观点 1 :两人前抢劫行为构成共同犯罪,共犯具有整体性,离开现场的人(XX2)需要对共犯人(XX1)的行为和被害人(XX1)的死亡结果负责,按照(1)中的分析,如果共犯人(XX1)构成抢劫致人死亡罪,离开现场的人(XX2)也构成抢劫(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二者是共同犯罪。

 观点 2:按照(1)中观点 2 的分析,如果抛尸人(XX1)构成抢劫(致人重伤)和过失致人死亡罪,即在后面抛“尸”的时候,抢劫已经结束,犯罪终局,被害人的死亡与共同抢劫行为没有因果关系,是抛尸人(XX1)过失致死,离开现场的人(XX2)不对此负责,因此离开现场的人(XX2)构成抢劫罪(致人重伤)的结果加重犯。 

【技巧 1】观点展示题,没有特殊说明写两种观点即可,拿不准可以写多种,对观点内容不用过多分析,写观点和对应的结论即可。

 【技巧 2】题目经常以“抛尸行为”进行考察,不同观点以“抛尸时前一犯罪是否终局,即抛尸行为是否具有独立性”进行划分。

 34.(16 年问 1):行为人受他人委托保管财物,为了将该财物据为己有而杀害被害人的,构成什么犯罪? 

答:一种观点认为:行为人(XX)成立抢劫罪。被害人对行为人(XX)享有该财物的返还请求权,该权利属于一种财产性利益,财产性利益可以成为抢劫罪的对象。行为人(XX)主观上有将财物据为己有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压制被害人反抗的杀人行为,进而取得该财物,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因此,行为人(XX)成立抢劫罪。

 另一种观点认为:行为人(XX)成立侵占罪与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首先,行为人(XX)因委托保管合法占有该财物,在被害人索要该财物时,行为人(XX)产生了据为己有之意并未返还,属于变合法占有为己有,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成立侵占罪。其次,行为人(XX)主观上有杀人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杀害被害人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杀人行为同时使行为人(XX)将保管财物据为己有。所以,行为人(XX)对保管物成立侵占罪,对被害人成立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技巧】若认为获得的是财产性利益(财物返还请求权),则构成抢劫罪;若认为获得的是财物本身(如名画),则构成侵占罪。 

(二)盗窃和侵占罪 

35.(15 年):行为人杀害被害人之后,另起犯意,当场拿走被害人财物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答:一种观点认为,行为人(XX1)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与侵占罪,数罪并罚。首先,行为人(XX1)将被害人(XX2)杀死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其次,财物的占有者已经死亡,死者不能占有,因此行为人(XX1)拿走的财物属于无人占有,构成侵占罪。

 另一种观点认为:行为人(XX1)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与盗窃罪,数罪并罚。首先,行为人(XX1)将被害人(XX2)杀死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其次,应当肯定死者对财物的占有状态,因此行为人(XX1)拿走的财物属于他人占有,构成盗窃罪。折中说认为:行为人(XX1)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与盗窃罪,数罪并罚。首先,行为人(XX1)将被害人(XX2)杀死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其次,应当有限地承认死者对财物的占有是其生前占有的一种延续,行为人(XX1)杀害被害人(XX2)后当场取得财物,此时死者对财物尚未丧失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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