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点音频|深透:微信群里辱骂他人,需要负法律责任吗?

壹点音频|深透:微信群里辱骂他人,需要负法律责任吗?

00:00
03:22

在微信群里辱骂他人,需要负法律责任吗?近日,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名誉权纠纷案。

岳某与赵某均系“某群”微信群成员也是某小区的住户,该微信群有群成员498人,岳某在群中的昵称为“弥勒”,赵某在群中的昵称为“呵呵呵”。2020年8月21日14时,昵称为“弥勒”(岳某)在微信群发了“短视频:突发男子持刀挟持母子”、“一会杀这个,一会绑那个,社会有点乱。哎,年年有,今年特别多,不知道,某小区有没有啊”的微信内容,14时21分,昵称为“呵呵呵”(赵某)在微信对岳某发布辱骂信息。

之后,岳某报警。赵某不听民警劝阻,于同年8月22日、24日继续在某某群中对岳某辱骂。2020年9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赵某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

岳某起诉至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要求赵某赔偿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要求赵某在省级媒体及微信群内或所居住的小区张贴道歉信,公开赔礼道歉。

法院审理认为,赵某在“某群”,使用贬损他人人格的、带有侮辱性的词语语言污秽、低俗,其辱骂岳某的行为一定范围内降低了岳某的品德、声誉、形象等社会评价,其行为构成名誉侵权。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岳某要求赵某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侵权行为发生在“某群”微信群,消除影响也应当在该范围。岳某要求赵某在“某群”或岳某、赵某所居住小区张贴道歉信,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岳某要求赵某通过省级媒体公开向其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岳某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赵某在某群中辱骂岳某,客观上侵犯了岳某的名誉权,并造成了一定影响,赵某在公安部门介入后仍不思悔改,在本案诉讼期间也无改正错误的表现。故法院酌定赵某赔偿岳某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法院依法判决赵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某群”或某小区入口处公告道歉信(道歉内容须经法院审查)向岳某公开道歉。如不按期履行,本院将在本地发行的相关报刊上或网络上公告本判决的主要内容,相关费用由赵某承担;限赵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岳某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驳回岳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赵某不服,提起上诉,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栾海明 通讯员 高峰

编辑:刘一诺

主播:胡泉

后期剪辑:胡泉


以上内容来自专辑
用户评论
  • 勒是雾都雾霾之都

    距离网名全国脱离网络安全模式,越来越快了

  • 涛涛_kq

    好多岳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