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区域发展战略建设推进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方向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2)

重大区域发展战略建设推进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方向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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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资金下达
第十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和有关单位项目资金申请文件后,重点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一)是否符合专项投资支持方向;
(二)是否符合投资补助资金安排原则;
(三)提交的相关文件是否齐备、有效;
(四)项目的主要建设条件是否基本落实;
(五)项目单位是否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第十八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在资金安排中严格执行本办法规定,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确保资金分配公开、公正、透明。
第十九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推进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和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部署,在审核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和有关单位资金申请报告的基础上,确定专项投资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并同步将年度投资计划和绩效目标下达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和有关单位。
第二十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在收到投资计划下达文件后 10 个工作日内转发下达,并同步下达具体建设项目绩效目标。
第六章 项目管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管理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监理制,以及中央预算内投资相关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对于专项投资,应当做到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滞留、挤占、截留或挪用。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作为年度投资计划申报和执行,以及项目建设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严格按照项目管理规定和审批程序,落实建设资金,履行报建手续,并按照批复建设内容、规模和工期组织建设。
第二十三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组织项目实施,严格落实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实施属地监管的责任,建立工作机制,制定监管计划,组织实施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的日常调度、在线监测和监督问责。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涉密项目通过保密渠道)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对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应当专题报告。
第二十四条 年度投资计划下达后,不得擅自调整。因不能按时开工建设或者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发生较大变化等情况,导致项目不能完成既定建设目标的,项目单位应当及时报告情况和原因,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按程序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调整投资计划。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并将验收结果及时报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和有关单位。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和有关单位负责将有关情况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二十六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和有关单位负责对专项投资使用和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总结,并于次年 1 月底前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情况应当随时报告。
第七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项目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对项目申报、建设管理、信息报送等履行日常监管直接责任。项目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有关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对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进行监管,防止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资金,保证中央预算内投资合理使用和项目顺利实施。通过在线平台和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等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对绩效目标实行跟踪监控,动态掌握专项投资绩效执行情况,对绩效监控中发现的问题督促项目单位及时整改。
第二十九条 不涉及保密要求的投资项目信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公众监督。对于公众反映的有关情况,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开展检查或与有关部门开展联合调查,确有问题的,应当督促项目单位及时进行整改。
第三十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接受单位、个人对项目在审批、建设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三十一条 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有关单位负责组织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并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监察、审计,确保中央预算内投资使用合法合规,有效发挥作用。重大问题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第三十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第三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当配合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与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和情况,不得销毁、隐匿、转移、篡改、伪造或者无故拖延、拒绝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第三十四条 对于受到审计等重大问题通报的项目,暂停其所在市县、重点功能区或单位下一年度申报项目资格,并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和有关单位牵头提出整改意见。
第三十五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整改,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停止建设活动,并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一)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项目的;
(二)提供虚假情况,骗取中央预算内投资的;
(三)违反规定程序或原则要求下达投资计划或安排项目的;

(四)擅自变更建设地点、规模、内容和建设标准的;
(五)拖欠、截留、挪用、挤占、骗取、贪污中央预算内投资的;
(六)因工作失职造成资金严重损失或浪费的;
(七)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建设实施的;
(八)拒不接受依法进行的审计或者监督检查的;
(九)未按要求通过在线平台报告相关项目信息的;
(十)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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