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企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暂行办法的通知(1)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企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暂行办法的通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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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企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企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暂行办法》已经六届省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

2014年10月27日

海南省企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大对失信行为惩戒力度,打造“诚信海南”,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征信业管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 中央编办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加强信用建设的决定》和《海南省征信和信用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日常经营活动的企业(包括非本省注册企业),必须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对其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失信行为是指由各级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经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其他组织(以下统称有关部门和组织)依法认定,对企业信用状况构成负面影响的不守信用行为(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免责的行为除外)。

  第四条企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应当坚持信用信息共享、部门联动实施、依法公正执行、责任主体明确的原则。

  第五条企业失信记录以合同履约、产品质量、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医疗卫生、工程建设、劳动保障、纳税、金融、资质资格评定和审核、统计调查、价格欺诈、虚假广告、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及民事赔偿等为重点。

  第六条省级信用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对失信行为的认定和惩戒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其他有关部门和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具体执行本办法,对企业失信行为的程度进行认定并实施惩戒。

  第七条  实施失信行为联合惩戒依据的信用记录应依法采集,并应以省级信用主管部门管理的省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信用记录为准。

  第八条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分为核查信用记录、认定失信程度和实施失信惩戒三个步骤。

  第九条有关部门和组织在日常监管、行政许可、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资质审核、评级评优、定期检验、资金扶持、政府投资等工作中,应当依法核实、查询、使用省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的企业信用信息,并将其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参考依据。

  第十条提倡和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在开展信用交易或者其他活动过程中,查询和使用企业失信信息,降低信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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