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立案条件】在原告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耽误起诉期限的正当理由、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重复起诉、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等情况下,法院应当裁定不予立案,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注意]当事人新的诉讼请求提出时间,普通请求截至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抽象行为附带性审查请求应当在开庭前,有正当理由法庭调查中;赔偿请求截至一审庭审结束前。
20.【一审审理对象】不诉不理是基本的诉讼原理,审理对象是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但有例外,作为被诉行政行为前提性、基础性的其他行为即使没有被诉,如果存在明显重大违法(构成无效行为),法院应当不予认可。
21.【行政诉讼证据的要求】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的时候,遵循先取证后裁决的原则,需要有充分的证据为其行政行为做支撑。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22.【举证责任】(1)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2)原告起诉应当证明自己起诉符合起诉条件,赔偿补偿案件原告应当举证证明损害结果。
23.【法律适用】法院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进行审判,必须适用,不能拒绝适用。法院应当参照规章进行审判,法院可以对于规章选择适用。其他规范性文件,在行政诉讼中不属于法院应当依据或者参照适用的规范,但可以作为证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的事实依据之一。
24.【法律冲突解决】不同层级法律规范产生冲突一般属违法冲突,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规则解决,但上位法授权下位法作出与上位法不同的规定除外。在同一效力层级上,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新法优于旧法(新法生效后发生的事件适用新法,对新法生效前发生的事件适用旧法。但当新法明确规定有溯及力时除外)。
25.【复议维持】复议维持时的审理对象为原行为和复议维持决定的合法性,判决对象为原行为和复议维持决定。原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由原机关和复议机关共同承担,复议维持决定合法性的举证责任由复议机关承担。
26.【撤销判决】作为类行政行为在证据不足、法律依据错误等情况下,法院判决撤销。
27.【情况判决】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法院应当判决确认违法,可以同时判决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28.【程序违法的判决】(1)程序轻微违法、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时(处理期限轻微违法、通知、送达等程序轻微违法),法院应当确认行政行为违法;(2)程序非轻微违法(未听证、未陈述申辩)时,法院应当撤销。
29.【变更判决】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法院可以判决变更。
30.【二审审理对象】对一审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范围的限制。
31.【行政协议】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就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法院应受理。
32.【行政协议二分法】除了行政机关单方变更/解除行政协议外,其他行政协议争议一般同民法、同民诉。(适用于起诉期、判决和举证责任等)
33.【行政规范性文件附带性审查条件】第一,只能附带性地提出审查要求;第二,附带性审查的抽象行政行为必须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之间具有关联性(行为的法律依据)。第三,只能一并审查其他规范性文件(国务院的其他规范性文件除外);第四,一并审查请求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提出;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出。
34.【行政规范性文件附带性审查结果】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不作为法院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在裁判理由中予以阐明。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应当向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和司法建议,并可以抄送制定机关的同级政府、上一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以及规范性文件的备案机关。
35.【国家赔偿】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对于财产的赔偿方式为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还没有评论,快来发表第一个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