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批准建立经济特区 (7月15日)

中共中央批准建立经济特区 (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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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年的今天,1979年7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在广东和福建试办特区。
1979年4月,中央召开工作会议,时任广东省委领导习仲勋,杨尚昆提出了设置出口加工区和贸易合作区,以吸引外商前来投资办企业的设想。
在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后,1979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同意在广东省为深圳,珠海,汕头三市和福建省的厦门市试办特区。
1980年5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发出41号文件,明确指出要“积极稳妥搞好特区建设”,并正式定义“经济特区”。
1980年8月26日,在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中央正式批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在《经济特区条例》公布后不久,《纽约时报》写道:铁幕拉开了,中国大变革的指针正轰然鸣响。
作为我国改革开放的窗口,经济特区实行市场调节,吸收侨资、外资进行建设,短短几年,深圳这个昔日的边陲小镇迅速发展成初具规模的现代化城市,成为国内外关注的改革开放的热土。
以创办经济特区为标志,中国的对外开放迈出了重要步伐,这是一个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决定,包含着对新中国曲折经历的深刻反思,寄托着对未来的美好憧憬。




朗读者:莫凡
参考资料:党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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