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居住权该如何设立?

08居住权该如何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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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该如何设立?

学法用典,就学“以案说典”。大家好,我是余友飞律师,欢迎收听《以案说典:生活中的民法典》。

上一期和大家讨论的话题是:生前立有数份遗嘱,以哪份为准?也给大家留一个问题:居住权,该如何设立那么今天我们就来聊聊居住权的问题。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

【典型案例】

这是民法典颁布实施后,武汉市首例居住权执行案件。

李先生与许女士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患病的许女士立下遗嘱,表示自己过世后,将她婚前的房屋赠与其弟许先生,但李先生再婚之前仍可居住其中。许女士病逝后,许先生与李先生为许女士遗产诉讼至法院,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判决该房屋归许先生所有,李先生拥有该套房屋的居住使用权。判决后,李先生一直居住在该套房屋内,许先生未曾打扰。

2021年初,李先生发现自己住的这套房子被妻弟许先生挂在某网络平台出售,担心房子被卖了以后影响自己继续居住,李先生拿着判决书来到洪山区法院执行局,申请居住权强制执行。法院于2月26日作出执行裁定,将该房屋的居住权登记在李先生名下。

法院执行人员来到区政务服务中心,在不动产登记窗口向工作人员递交了该案的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请不动产登记部门配合李先生办理居住权登记。目前,该居住权登记已按规定办理完毕。

那么,居住权在设立形式上有什么要求?居住权能否转让或继承?除了书面形式,能否以遗嘱的形式设立居住权?

【法典规定】

1、书面形式要求

第三百六十七条 【居住权合同】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居住的具体面积范围)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与一般合同不同,无违约责任、租金支付等条款)

第三百七十一条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2、登记设立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的设立】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3、居住权权利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的转让、继承和设立居住权的住宅出租】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的消灭】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条文解读】

我国《民法典》在物权编用益物权分编新增了居住权相关规定。居住权只限于住宅而设立,可以通过书面合同方式设立,也可以通过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一般是无偿设立,也可以通过约定有偿设立。居住权的期限以约定的期限为准,或者至居住权人死亡为止。在居住权期限内,即使房屋被转让,新的房屋所有权人也不能向居住权人主张腾房。

居住权除了包含我们通常所说的居住的权利外,还包括很多其他权利。譬如,居住权只属于居住权人享有,具有严格的人身属性,不得转让、继承。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以保证居住权人享有权利。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居住权必须登记,自登记时设立。登记具有物权公示效力,可以有效对抗房屋所有权人及其他第三人。本案中即使许先生是房屋所有权人,但也不能排除李先生享有房屋的居住权。

【结语】

最后,我们对本次话题作一下总结。

《民法典》新增了居住权制度,极大地拓展了住宅的用益物权功能。设立居住权需要采用书面形式或遗嘱形式,并且登记才设立。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具有严格的人身属性。

今天关于居住权的话题就聊到这里。有关婚姻家庭继承的话题也暂且聊到这里。接下来,我们要聊聊人格权保护的相关话题。下面,给大家留一个问题:未经同意,制作、使用他人的“表情包”侵权吗?

欢迎继续收听《以案说典:生活中的民法典》下一期话题。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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