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清算案件案号管理的规定】今天我们来一起学习《清算纪要》的第三部分“关于强制清算案件的案号管理”,这部分一共是3条,分别是第3条至第5条,这个一部分是关于强制清算案件案号管理以及立案庭与审判庭分工的规定。实际上案号管理就是属于法院内部的事情了,跟我们的关系并不大,我们更多的是关注一下这里边立案庭与审判庭分工的问题,所以有必要了解这方面的规定。
先给大家读一下第3条至第5条的原文内容:
“3、人民法院立案庭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对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的申请后,应当及时以“(××××)××法×清(预)字第×号”立案。立案庭立案后,应当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等有关材料移交审理强制清算案件的审判庭审查,并由审判庭依法作出是否受理强制清算申请的裁定。
4、审判庭裁定不予受理强制清算申请的,裁定生效后,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应当以“(××××)××法×清(预)字第×号”结案。审判庭裁定受理强制清算申请的,立案庭应当以“(××××)××法×清(算)字第×号”立案。
5、审判庭裁定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后,在审理强制清算案件中制作的民事裁定书、决定书等,应当在“(××××)××法×清(算)字第×号”后依次编号,如“(××××)××法×清(算)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 、“(××××)××法×清(算)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等,或者(××××)××法×清(算)字第×-1号决定书”、 “(××××)××法×清(算)字第×-2号决定书”等。”
与其他案件相比,强制清算案件在立案审查方面存在一定的特殊之处,在作出裁定受理强制清算之前,法院不能停留在形式审查,而应当进行实质审查。这是强制清算案件与其他案件在立案审查上最大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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