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7-法考干货讲解—行政法知识点(七)

97-法考干货讲解—行政法知识点(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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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目提要】

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

1.具体程序

(1)《行政强制法》增加了“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的规定

(2)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3)中止执行

(4)终结执行

(5)执行回转

(6)执行协议

(7)执行禁止

(8)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2.金钱罚

(1)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2)加处罚款或滞纳金的最长时间为30日超过30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

(3)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代履行

(1)代履行的适用条件

(2)代履行时行政机关可以自己代履行,也可以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3)代履行的适用程序

(4)履行禁止:代履行不得采用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方式。

(5)费用承担


政府信息公开

1.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2.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

3.第三人保护

4.滥用申请权的处理

5.不予提供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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